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国家通常是以习惯形成的名称为基础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最初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材料本身重量单位名称是一致的,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货币单位名称和重量单位名称逐渐脱离,货币单位名称已经不再表示任何重量上的意义。规定货币单位的“值”,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就是规定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的重量及成色。如英国1816年实行金本位制时规定:货币单位名称为“英镑”,l英镑含成色为11/12的黄金123.7447格令(合7.97克)。美国货币单位名称为“美元”,1934年1月规定其含金量为0.888671克。1914年中国的《国币条例》规定,货币单位名称为“圆”,每圆含纯银6钱4分8毫(合23.977克)。在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有些国家规定货币的含金量,有的则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固定比例。在黄金非货币条件下,货币币值则主要表现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对国家来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把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水平上。
(三)规定主币和辅币
主币就是本位币。本位币是一个国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该国的法定价格标准。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本位币是指用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成的货币,因而是足值货币,它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是一致的。但金属货币在流通中会磨损,使重量减轻,这样它的实际价值和名义价值就发生了偏差,实际价值就会低于其名义价值,如果任其流通下去,那么足值的金属货币就不会再进入流通。为此各国对铸币都规定了磨损公差。磨损公差是磨损了的铸币实际重量与法定重量的差额,超过磨损公差的铸币将不再流通,而要收回重铸。
辅币是本位币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它是本位币的等份,其面值多为本位币的1/10或l/100。辅币是专门为不足一个货币单位的零星支付使用的。在金属铸币流通时,本位币与辅币的铸造材料是不一样的。辅币用贱金属铸造,以节省流通费用。辅币的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是不足值的铸币,它与主币按照法律规定保持固定的兑换比例,以保证其按名义价值流通。辅币的铸造权由国家垄断,铸币收入归国家财政所有,铸造数量也有一定限制。
当流通中全部都是信用货币时,主币和辅币已不存在足值与不足值的区别。
(四)自由铸造、限制铸造
自由铸造、限制铸造是针对金属货币流通而言的。
自由铸造是指公民可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把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请求铸成本位币,其数量不受限制,国家只收取少量造币费(如旧中国收6%)或免费(如英美等国)。同时,国家也允许公民将本位币熔化成金属条块。自由铸造本位币,对保持货币流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以防止主币金属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本位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一致,又可使流通中铸币量适应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当流通中的铸币量过多,出现其名义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公民就将铸币熔化成金属条块贮藏起来;反之,公民则将金属条块铸成铸币投人流通,这就是货币贮藏手段所发挥的调节货币流通量的蓄水池作用。
限制铸造是针对辅币而言,即辅币只能由国家垄断铸造。辅币是不足值的货币,限制铸造可使铸币收入归国家所有,同时也可防止滥铸辅币,影响主币正常流通,发挥作用。
(五)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
无限法偿是指具有无限的支付能力,即法律上赋予它流通的权力,不论每次支付的金额多大,受款人均不得拒绝接受。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本位币具有无限法偿资格。
有限法偿是指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超过一定的限额,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在金属货币流通中,辅币则属于有限法偿。这是由于辅币是由贱金属铸造的,是不足值的铸币,但法律又规定辅币与主币之间有固定的兑换比例,如果辅币为无限法偿,人们都会用辅币去支付,不愿用主币支付,造成主币从流通中消失。因此,各国对辅币的支付限额作出规定,中国过去的《国币条例》规定5角银币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1角、2角在5元以内。但是,在向国家纳税和向银行兑换时,可不受此限制。
在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其他形式的信用货币,如商业票据、支票等一般不享有这种资格。
(六)准备制度
黄金准备是货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黄金准备是一国货币稳定的坚实基础,作为黄金准备的贵金属往往集中于中央银行或国库。
在金本位制度下,金准备的用途有三个:(1)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2)作为扩大或紧缩国内金属货币流通的准备金;(3)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在当前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只有第一项用途被保存,后两项用途已不复存在,但金准备对稳定国内货币流通的作用仍很重要。
货币制度在国家统一铸造铸币时就开始了,各个国家都有其不同的货币制度类型,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货币制度类型。资本主义产生以后,主要经历了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金属货币制度又包括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和金本位制。
二、银单本位制
银单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它的特点是:银币是本位货币,银币可以自由铸造,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和其他货币则为有限法偿,但它们可以自由兑换成银币,白银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银本位制历史悠久。早在中世纪,许多国家都采用过这种货币制度,16世纪以后开始盛行。1870年以后银价跌落,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金银复本位制。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已普遍采用金本位制的时候,只有少数经济落后的国家仍在采用银本位制。我国用银作货币时间很早,唐宋时期银已普遍流通,宋仁宗景事占年间(1034—1037年)银锭正式取得货币地位。金、元、明时期银已作为一种主币,确立了银两制度。清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颁布《币制则例》,宣布实行银本位制,实际是银圆和银两并行。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同年11月实行法币改革,在我国废止了银本位制。
三、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被同时法定为本位货币,金银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入国境,同为无限法偿,金币和银币之间、金币银币与货币符号之间都可以自由兑换。
复本位制是16一18世纪西欧各国流行的货币制度,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典型的货币本位制度。白银适应小额零星交易,黄金则适应大额批发交易。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城乡商品交易日益扩大,小额交易增加使白银需要量相应增长。同时,资本主义大工业和批发商业、国际贸易的迅速崛起,大宗交易急剧增加,要求用价值更大的黄金充当流通工具,为适应这种双重发展的需要,市场对黄金和白银的铸币需要量一并增加。从16世纪起,美洲金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开采,大量金银流入西欧,为复本位制准备了条件。1663年英国发行了金“基尼”,与原来的银“先令”并行流通,两种主币的兑换比价完全随市场比价变动,1666年起两种主币均可自由铸造。
复本位制在最初是采用金银平行本位制的形式,即金币和银币之间不规定法定比价,各按其实际价值量流通。在这种币制下,金银比价变动频繁,不能很好地发挥价值尺度职能,很不稳定。因此,为克服它的弊端,就采用了另一种形式“金银双本位制”。在金银双本位制下,金币和银币按法定比价流通,试图割断与市场比价的联系,金银之间的法定比价,被称为“铸造比率”。如美国1‘792年货币条例规定,金银法定比价为1:15,1834年改为1:16,1803年法国则规定为1:18.5。双本位制是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
在双本位制下,虽然金银之间规定了法定比价,实际上并不能割断金银与市场比价的联系,金银的法定比价不断地与市场比价发生冲突,引起价格上的紊乱。如新矿山的开采、交通条件的改善、生产力的发展等,都会引起金银价值的变动。于是市场价格高于法定价格的金属货币就会从流通中退出来,被熔化成金块和银块,进入贮藏或输出国外;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金属货币则继续留在流通中执行货币职能,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通称“格雷欣法则”。就是说,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价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市场价格偏高的货币成为良币,另一种货币则成为劣币。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上良币敛迹,劣币充斥,引起经济紊乱。
所以,在复本位制下,虽然国家规定金银同时充当货币材料,金币和银币同时都是本位币,但在流通过程中,实际上只有一种货币发挥本位币的作用,而另一种货币则变成了普通商品。因此,复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
四、金本位制
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资本主义国家都逐步从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复本位制下,由于两种货币同时执行价值尺度职能以及“格雷欣法则”的作用,造成商品价格的不断变动和货币流通的混乱。这对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起着阻碍作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的货币制度。
第二,白银价格经常波动,黄金则较稳定。特别是在美洲、非洲等地先后发现了储量丰富的矿藏,加上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银价猛跌,仅1890—1900年10年间,银价即跌落’70%,不再适宜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而黄金的价值则相对稳定,其体积小,价值大,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英国率先实施金本位制,对其他国家有刺激作用。由于上述原因,金银相对价值不稳定,货币制度极度混乱,英国政府于1816年颁布《铸币条例》,规定一盎司黄金为3磅17先令10.5便士,银币处于辅币地位。1819年又颁布条例,要求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在1821年可兑换黄金,在1822年可兑换金币,并取消对金币熔化和出口的限制,真正实现了金本位制。由于英国在当时所处的世界经济的中心地位,以及在国家贸易与国际信用中的主导作用,其他国家也纷纷起而效仿,向金本位制过渡。
第四,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世界黄金产量激增。当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南非和澳大利亚等相继发现了金矿,50年间世界黄金的产量远远超过1493—1850年300多年的数字。据统计,世界黄金产量,1701—1800年只有19吨,1881—1890年达到160.9吨,189l—1900年增加到316吨,1906—1910年猛增到651.1吨,这就为当时以黄金代替白银为主币材料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是英国,继英国之后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先后有:德国(1871年),丹麦、瑞典、挪威(1873年),荷兰(1875年)、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1878年),日本、俄国(1897年),美国(1900年)。到20世纪初,金本位制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实行,但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如旧中国、印度等)仍在实行银本位制。
金本位制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的特点
金币本位制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货币本位制度,它的特点是:
1.金币可以自由铸造。黄金持有人有权请求将生金铸造成金币,同时金币也可以自由熔化,金币持有人如有非货币需要,如工业用、生活用或输出国外时,可以自由将金币熔化成金块。政府也按照一定价格无限制地出售黄金,其作用与自由熔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