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指发行人公开向投资人推销证券。在公募发行中,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事实全部公开的原则,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场公布各种财务报表及资料,供投资人决策时参考。公募发行须得到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助。这些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发行的代销商或包销商,从中取得佣金或差价收入。在代销方式中,经销商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销售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在包销方式中,经销商或者承购全部证券,而后推销;或者先代销,对销售不出去的部分再承销。包销方式中的经销商冒较大的风险,当然也可能有更大的盈利机会。经销巨额证券的业务,往往不是由一家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单独进行,而是由一家牵头,组成推销银团。
对于公开上市的证券,确定信用级别是头等大事。所谓评级,就是对证券发行人的信用、经营情况、偿付能力进行历史的、综合的估价。其作用不仅在于为发行者开拓销路,而且有助于监督证券发行质量,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帮助投资人降低风险。
目前,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比较有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如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和莫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它们不仅对国内,还对国际上众多的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甚至银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进行评级。
我国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证券评级机构。但自198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开始进行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企业信用的级别根据其经济实力、支付能力、经济效益及守信水平分为AAA级(特级,信用优良),AA级(一级,信用良好)和A级(二级,信用较好)这样三个级别。未达信用A级者则不予评定。
三、证券的流通市场
证券交易按交易场所的不同划分为交易所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类。
(一)交易所交易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固定场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最早形态。早在300多年前,世界上就成立了第一家股票交易所。在美国,相传举世闻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源于24个商人和证券投机者每日在华尔街一株大树下的交易。它的正式成立是在19世纪初。现在,所有经济发达的国家均拥有规模庞大的证券交易所。美国有12家,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大;英国7家,最大的为伦敦股票交易所;日本有8家,其中尤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规模为最大,等等。
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大致可分为两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等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员有担保责任,因此通常设有赔偿基金,或向国库缴纳营业保证金,以赔偿因该所成员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通常规定,证券商及其股东或经理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加者的分离。目前,世界上实行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等,瑞士的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实行公司制。中国台湾省的证券交易法虽然规定证券交易所分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但当初设立台湾证券交易所时为管理方便,采用公司制,等将来视情形再改为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大多是盈利性组织,但加拿大、日本的证券交易所,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印度的一些证券交易所则是非营利性的。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交易,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仅以其缴纳的会费为限。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通常也都是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但也有一些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是法人组织,其原因主要是为避免司法部门对它的内部规定进行干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包括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两种,而非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仅限于自然人。目前,美国、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巴西、泰国、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中国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也属于会员制。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交易所交易程序大致是:选择证券经纪商;开户,与经济商签订买卖股票的契约;着手股票买卖;经济上接到委托通知后,即与派驻在交易大厅的代表人联系,代为完成交易,并将“成交通知单”送达客户;买卖成交后,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过户,即办理变更股东名簿记载。
(二)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是:(1)无集中交易场所,交易通过通信网络进行;(2)以买卖未在交易所登记上市的证券为主;(3)证券交易可以通过交易商或经纪人,也可以由客户直接进行;(4)证券交易由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不同于交易所采取的竞价制度。由于场外交易的相当部分是在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所以也有“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的称谓。
场外交易的方法主要有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
自营买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商替自己的账户进行证券的买卖,也即证券上市为自己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买进或卖出证券。交易对方既可以是其他证券商,也可以是证券投资者本人。
代理买卖。它是指证券商代理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交易活动。代理买卖是自营买卖的对称,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代理买卖中的证券不属于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活动是由证券经纪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证券商通常要尽可能为委托人按照最好的交易价格成交,并依据交易额的多寡收取一定的佣金。在我国,佣金亦称为手续费,一般不超过成交证券面额的1%。由于代理买卖是以证券投资者的名义进行,证券商从事代理买卖基本上无风险可言。
场外交易市场由于具有可以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可以直接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因此,自创办以来发展较快。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后,更使场外市场繁荣。如美国,由全国交易商协会所建立的由计算机联网形成驹自动报价系统,将全国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连成一体。参加该系统的证券商可以十分方便地利用它了解行情并进行交易。场外交易市场对证券交易所起拾遗补阙的作用,但它的迅速发展,无疑也形成对交易所的威胁,变为其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筹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1年7月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惯例,以会员制方式组成。其宗旨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该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业务范围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中保管;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会员、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组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正式宣布成立,并在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张营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建公平、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管理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依法对上市公司和会员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职能。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会员、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总经理组成。
五、交易所发展的新趋向
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网络技术普及以及金融全球化浪潮,正在对金融服务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其中,交易所也正在发生着悄悄的革命。其一,共同所有的会员制走向产权为股东所有的公司制。例如,规模居世界第三位的伦敦股票交易所,世界上最大的两家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NASDAQ系统,最近都纷纷宣布,他们将结束会员制而走向公司制。传统的共同所有制的缺陷在于缺乏效率,因为它的决策必须符合全体成员的利益,而一旦改为股东所有者的公司,交易所就可以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低廉的金融产品方面的信息,以使顾客采取更迅速的决策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