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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与国家统一大业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正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项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和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基本国策,它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的构想,就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和最佳方案。“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维护民族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信念。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最早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来的,它有一个酝酿提出、初步形成和发展完善的过程。

1.“一国两制”构想的酝酿提出

1978年底到1981年8月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酝酿提出阶段。众所周知,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有着悠久的共同的历史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1949年台湾人为地同祖国大陆分离,是违反我们民族利益和人民愿望的。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政,不允许任何外国干涉。实现祖国统一有和平与非和平两种方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力争和平统一。1955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当时国际因素的干扰,台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大陆与台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中。

20世纪70年代末,在新的形势下,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都殷切希望两岸携手合作,以民族大义为重,共同振兴中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特别提出:“随着中美关系正常化,我国神圣领土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面前。”并号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本着爱国一家的精神,共同为祖国统一和祖国建设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1979年元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阐明实现中国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希望台湾国民党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的事业作出贡献。

《告台湾同胞书》提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互通信息,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交流;双方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合作等具体措施。《告台湾同胞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台湾回归和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和基本立场、基本态度。

同年1月5日,邓小平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表示,我们将采取多种方法同台湾当局,特别是同蒋经国先生商谈祖国统一问题。接着邓小平在访问美国时,于1月30日向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解释中国政府对台湾国民党当局的政策时重申,中国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因为这对国家对民族比较有利。他强调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在尊重台湾现实的情况下,我们要加快台湾回归祖国的速度。1979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总督麦理浩时第一次谈到香港问题,指出香港将作为一个特殊地区、特殊问题来处理,各国投资者可以放心。

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目前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代表中共中央把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列为中国共产党在80年代要做的三件大事之一。他说:“我们力争80年代达到这个目标,即使中间还有这样那样的曲折,也始终是摆在我们日程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由此可见,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此时正处在酝酿提出阶段。

2.“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形成

从1981年9月到1982年9月,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形成阶段。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其中包括: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这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开始明晰化。

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在接见一位海外朋友时说,叶剑英委员长所阐明的九条方针,实际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对香港问题发表了谈话,指出: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收回香港,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二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三是中国和英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在1997年前的15年过渡期中不出现大的波动。这是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已基本形成。

3.“一国两制”构想的发展与完善

从1982年9月到1993年3月,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发展与完善阶段。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虑到台湾回归、和平统一祖国的需要,专门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指出:国共两党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希望国共两党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1984年5月召开的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提出,祖国统一,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样,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就更加具体。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更加深入地阐明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他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不变。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还说,台湾不回归祖国,不实现统一,台湾的地位是不稳定的。不知哪一天,会被别人拿去。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以这个方针去解决台湾问题,台湾实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变,只有一条,必须确定是中国的地方。邓小平的多次谈话,为中国共产党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解决台、港、澳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设计了一幅蓝图。“一国两制”构想已趋成熟。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又重申:“按照这个原则努力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历史将证明,按‘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的构想和实践,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基本法自始至终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至此“一国两制”的法制化基本完成,它标志着“一国两制”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二)“一国两制”构想的含义和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为和平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所确定的一个基本的方针。其主要含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仍然以大陆的社会主义为主体,但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几个地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在一国之内和谐共存,既达到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不同地区的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不能分割。邓小平说,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利,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第二,“一国两制”的核心问题是祖国和平统一。邓小平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实现真正的统一,前人没完成的,我们完成,后人会怀念我们,不做这件事,后人写历史总要责备我们。这是大事,前人没有完成,我们有条件完成,这个条件不苛刻。我们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充分考虑台湾能接受的条件,不充分为对方着想,不考虑对方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国两制”的“两制”是指在中国国内可以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由宪法规定设置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等方面都得到切实保障。两制并存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

第四,“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10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10亿人口,台湾是近2000万,香港是550万,这就有10亿同2000万和550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个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10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允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不会改变大范围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第五,实行“一国两制”,台湾与香港有所不同,比香港更宽。作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中央政府向香港派驻军队;台湾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去。统一后,大陆不仅不派行政人员到台湾去,中央政府还要在全国性政权机构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额,让台湾各界人士参与国家管理。

第六,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且有法律保证。1984年10月,邓小平会见参加建国35周年庆典的华人科学家,在谈到香港问题时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根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这表明,“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依据除了“中国的实际”外,还有“世界的现实”。这一理论的创立和提出,同当时的历史和时代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深刻地反映出时代特点。诚如邓小平所说,“一国两制”的构想,绝不是一时感情冲动,它依据于国际政治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时代的发展变化,是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后的产物。因此,“一国两制”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当今时代的特点,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旨在和平地实现国家统一,保证香港和澳门以及未来台湾的稳定与繁荣,加速祖国在和平环境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远战略决策。

“一国两制”的构想,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与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和最佳方案。

(三)“一国两制”构想的成功实践

1.运用“一国两制”理论解决香港问题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后,首先被成功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三个部分,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于1842年8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南京条约》,侵占了香港岛;以后又多次使用武力,强迫清政府于1860年、1898年先后签订了《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两个不平等条约,从而侵占了九龙和新界。中国人民一直反对上述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但考虑到历史原因暂时维持现状,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开始把解决香港问题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问中国。邓小平在同撒切尔夫人会谈时,明确表达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首先,香港必须收回。邓小平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其次,按照“一国两制”构想来解决问题,即中国在收回香港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甚至大部分的法律都可以保留,香港仍实行资本主义。再次,在收回香港的过渡时期,中英两国政府应采取合作的态度,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和谈判,尽可能避免香港发生大的波动。最后,港人治港,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邓小平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基于上述原则和主张,自1982年起中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就香港问题开始了反复交涉和谈判。1984年,中英双方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时将香港交还给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将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设立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同时保持香港现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从1985年开始,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四年多的反复商讨、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诞生和正式批准,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为香港回归和回归后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使香港正式进入到后过渡时期。根据香港后过渡时期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和不断总结出的新经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又进一步对“一国两制”的主体框架作了系统归纳和概括,明确指出,“我们对香港的政策是以‘一国两制’为基础,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同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解决香港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这是解决管理权和由谁来掌权的问题;三是香港的原有政治、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这是解决香港的基本制度和政策问题;四是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自由港的地位,这也是从香港的实际需要出发,为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所必须的。我们所以要对香港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就是为了实现既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又要保持香港繁荣稳定这一总体目标。”这种政策上的系统概括,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深刻认识,这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包括香港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人士,有广泛的代表性。筹委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996年3月,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必要的人事安排。筹委会还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同年11月2日,筹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了340名推委会委员,他们与26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34名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组成了400人的推委会。12月11日,推委会举行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令,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21日,推委会第四次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

1997年6月30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率中国政府代表团抵达香港,出席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午夜至7月1日凌晨,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香港举行。江泽民庄严宣告: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交接仪式结束后,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暨特区政府宣誓就职仪式。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开始实现,它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

2.澳门问题的顺利解决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后,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1986年6月,中葡双方代表就澳门问题的解决在北京举行正式谈判。中葡谈判进行了四轮,用了8个多月时间。1987年4月13日,中葡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地解决了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葡方同意1999年12月20日将澳门交还中国,这为澳门未来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1987年6月23日和12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葡萄牙国会先后审议通过了《中葡联合声明》,完成了各自批准的法律程序。澳门从此踏上了回归祖国之路,开始了为期12年的过渡期。

以国家法律形式将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所实行的基本政策固定下来,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的承诺。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任命了47位内地和澳门的专家及各界代表人物组成了起草委员会。由于中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实行相同的基本方针政策,有了香港基本法作先例,制定澳门基本法的工作就相对顺利多了。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同日颁令予以公布,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因为澳门毕竟不是香港,有其特殊性,所以澳门基本法从澳门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特点,作出了不同于香港基本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澳门基本法的颁布,是继《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之后,澳门回归祖国道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1998年5月5日,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组建澳门特区的工作正式启动。特区筹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先后就与组建特区有关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决定,提出了许多建议、意见,并就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产生制定了办法。1999年5月15日,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主持,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第264号令,正式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在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同时,中葡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磋商解决过渡时期的有关问题。对澳门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具有很大影响的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地位三大问题,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基本达到预定目标。在政权移交方面已达成广泛共识,其他如财政预算、公务员退休金、政府资产移交、档案移交等方面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中方一直敦促葡方在其行使管理权的最后阶段,以负责任的态度,采取切实措施搞好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并表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

1999年12月20日零时,澳门文化中心花园馆奏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升起了鲜艳的五星红旗,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澳门回归祖国。这是继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华民族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又一盛事。以中葡两国政府完成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为标志,宣布了澳门进入新纪元,澳门的发展进入新时代。

从香港回归到澳门回归有力地证明,我们的国家日益强大,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我们的民族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有力地证明,实现祖国统一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正确方针。“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已经并将继续为我们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意义

“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个新思想,是前人未曾说过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学说和理论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一国两制”的理论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结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制度之中,现在仍处在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不但需要集中一切力量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科学文化,还必须以战略的眼光,利用资本主义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在1987年4月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研究我国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用以指导革命和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从实践上说,“一国两制”构想正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必然结果。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无产阶级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只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根据这一原理,在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以爱国者为主体,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而不论他们信仰的是什么主义。这一情况说明“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无产阶级的国家学说。按照无产阶级的国家观,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政权形式,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早形式,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了苏维埃形式的政权,我国政权采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在特别行政区则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政权形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制,也就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的制度。这就突破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一种地方政权形式的观点。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单一制,而不采取联邦制,单一制国家的省的权利小于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权利。在“一国两制”构想中,我国仍然是单一制的国家,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的地方行政区域,但是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为单独关税地区,自行发行货币,终审不需要到北京。这些情况说明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些比联邦制国家的州更大的权利,这有利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这就突破了联邦制国家州的权利在各方面都大于单一制国家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利的理论。

第三,“一国两制”的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能有一种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但是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将基本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这样,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即英美法系,澳门实行的是大陆法,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台湾实行的也是大陆法,在我国将实行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主体多种法系并存的局面,这些法律既不是你吃掉我,也不是我吃掉你,而是长期并存。由于在“一国”之内,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五十年不变,与此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的制度,也必然长期存在,而不会互相融合、互相代替,因此担心社会主义的法律将取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将不存在“两制”,是不必要的。在这些法律之间,由于情况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由于都是在一国之内,它们之间又将起到互相借鉴、互相促进的作用。这些情况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2.“一国两制”的实践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实现了中国人民收回香港、澳门的愿望,推进了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历史进程。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相继解决,使人们抛开了用战争手段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单一思维模式,从中看到了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辽阔的天空和美好的希望,鼓舞了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对祖国和平统一的信心。“一国两制”构想通过在解决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上的实践,进一步证明了其科学性和正确性,更为深入人心,这为我们解决台湾问题在思想上、理论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一定能够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邓小平说,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针。现在进一步考虑,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当今世界,在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推动下,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程度日趋加深,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的两大主题。尽管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依然存在,但用和平的、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大大加强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所以,邓小平指出,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一国两制”的构想,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

第三,“一国两制”构想为解决国家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中国政府分别和英国、葡萄牙两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和平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受到国际舆论普遍好评,为和平解决当今世界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邓小平指出,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好多国际争端,解决不好会成为爆发点。是不是可以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有些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办法。“共同开发”的设想,最早也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构想。我们提出这一方针不仅因为面临香港问题,而且因为我们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是维护世界和平。当今世界上,国与国之间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还是非和平方式解决的问题。我们按照“一国两制”解决香港和澳门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向全世界提供了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和范例。

中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以和平方式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从实践上证明了“一国两制”构想的正确性,把祖国和平统一的历史进程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同时也更加增强了全体中国人民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信心。综观“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与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国内国际形势,包括海峡两岸关系状况的认识和把握始终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其立足点,并且自始至终贯彻着一条一脉相承的主线,这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一定要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维护民族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信念。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等:《中国台湾问题》,九洲图书出版社。

2.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邓小平理论专题讲座》,北京大学出版社。

3.刘茂才等主编:《邓小平与当代中国道路》,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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