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中:ct,rt,t分别表示资产在t 期的现金流、资本成本(也称净值贴现率)、投资期;c0表示初始的投资额;NPV 表示投资的净现值。
当预期风险越大时,相应的贴现率也越高,所以当现金流为确定值时,其净现值则越小,即投资者的净收益就越少。第四,金融风险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金融风险普遍存在,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经济主体因此不得不持有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以银行为例,由于需要防范流动性风险,银行往往需要预留出一定数额的准备金,但是因为流动性变化不定,难以计算出准确的准备金余额,造成银行有大量资金闲置,减少了银行收益,降低了资金利用率。而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一些投资者因为惧怕金融风险而不敢投资,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闲置资金,增大了机会成本,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金融风险还增加了经营和交易成本。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企业往往需要搜集、整理大量信息,以便预测风险,做好应对措施,这显然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金融风险还使得一些金融资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影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这无疑加大了交易成本。
(二)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首先,金融风险会造成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使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降。由于存在金融风险,大量资源流向风险较小的部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在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成为国家经济中的“瓶颈”。其次,金融风险还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破坏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甚至使社会陷入恐慌,极大地破坏国家经济。例如,一家银行的倒闭很可能引起银行业的信用危机,不但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还可能使整个金融制度面临崩溃的可能。再次,金融风险不但增加了制订宏观经济政策的难度,也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效果。因为金融风险使得市场供求经常发生变动,政府往往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而各经济主体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会充分利用所有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对政府未来的政策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出预测,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使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金融风险还将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汇率的变动直接关系着一国的贸易收支;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国家风险的大小则主要影响一国的劳务收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还会引起国内与国际资本的流动。所以,金融风险直接关系着一国贸易活动和金融活动的进行和发展。
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市场是金融活动的平台,金融市场的高效、安全、健康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市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如果缺乏适当的监管,一国的金融市场不仅运行效率会十分低下,还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本国甚至对世界经济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拉美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和亚洲金融风暴都是前车之鉴,它们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还引起了社会动荡。因此,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一、金融市场监管的定义及要素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的货币当局或该国政府依法设定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的行为,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双重属性。
从金融监管的定义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有几大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主体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负责实施监管行为的监管部门。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授予权力的公共机构,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监管当局”,它们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对违反法规制度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制裁,可见,官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国的中央银行就是典型的官方监管主体。另一类是非官方性质的民间机构或者私人机构,顾名思义,它们的权力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于其成员及社会对机构的普遍认可,所以,当其成员违规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可能会受到机构的纪律处罚。绝大多数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自律组织就属于这类监管主体。
总结几个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可以知道,金融监管主体经历了从集中—分散—集中的变迁。20世纪初,由于货币发行的统一使得金融监管的职责集中于中央银行,此时的金融监管主体基本上是中央银行。30年代以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二战后中央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逐渐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中央银行专门负责监管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则由专职的监管机构监管。
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了统一的趋势,但不再是将监管职能统一于中央银行,而是建立一种监管范围广泛的综合性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一家对金融领域实行全面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集中并取代了原先英格兰银行等多家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职能。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最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但是现在,我国不再只依靠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已逐渐形成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足鼎立”之势的监管格局。
(三)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一切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市场交易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金融市场活动的主体,自然是监管对象,而对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只有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时才是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对象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20世纪早期,因为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对经济影响巨大,因此金融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二战后,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了空前发展,规模迅速扩张,而且随着其存款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增加,货币定义变得模糊不清,因此,金融监管当局逐渐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而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的对象变得更加众多。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使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也成为了金融监管当局日益重视的监管对象。
传统上,我国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但是,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除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等,它们的经营活动对国家经济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众的信心,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这些机构也被列入监管对象之列。
(四)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内容一般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市场退出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
所谓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具备资格的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审查批准过程。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第一道屏障,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金融业的结构、规模以及风险监管和业务监管能否顺利进行等一系列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含三方面:①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②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③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或认可。
2.业务运营监管
所谓业务运营监管是指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金融监管当局对其运作过程进行的监管,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始终保持稳健经营的良好状态。业务运营监管一般根据以下七方面内容进行监管:①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该项监管的目的旨在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及各项金融规章制度,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②资本充足率,该项监管的目的是限制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总量的过度扩张,减少金融风险,如《巴塞尔协议》关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的规定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监管标准;③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它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因此,它是重要的监管内容之一,如各国在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监管时,通常把贷款进行分类来监管;④流动性,由于流动性不足容易直接引发金融危机,所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十分重视对流动性的监管,该项监管是指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⑤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一般是有限制,金融监管当局根据业务范围的限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是分开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⑥盈利能力,合理的盈利是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扩展业务规模的基础,故盈利能力也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之一;⑦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该项监管旨在通过完善内部控制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3.市场退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监管,即如果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导致资不抵债,金融监管机构则按照有关程序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施关闭处理;②对金融机构实施变更、合(兼)并的监管,该项监管具体是指濒临破产倒闭的,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或重新变更的、或因其他事由需要合(兼)并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变更或合(兼)并,避免引起金融动荡;③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有权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对其资产负债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违规性质等进行审查、核准,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二、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又对金融监管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具有代表性的金融监管理论有以下几种。
(一)公共效益论
公共效益论是最早出现,也是发展得最为完善的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假设:
①市场本身是脆弱、有缺陷的,如果让市场单独发挥作用,则它的运行会缺乏效率;②政府的干预可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公共效益论认为,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无效率。因为,金融业存在规模经济,限制约束了自然竞争,最终导致金融业的垄断,造成交易费用增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同时,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当一家金融机构倒闭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就是金融业的外部效应,它极易引发整个金融业的危机。而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银行与存款人之间,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等等,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造成市场失灵。以上原因说明市场单独作用缺乏效率,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消除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价格扭曲,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公共效益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
公共效益论是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最为成熟的理论,但是,它不能说明金融监管的需求是如何转化为金融监管实际的,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监管者会背离初衷而与被监管者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公共效益论,金融监管应该集中于垄断程度较高或容易引起垄断、能产生较大外部性以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但事实是,大部分行业被监管是由于它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而并不是因为它的垄断程度。
(二)俘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