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主体与外界客体的主动与受动和人以自身为对象的主动与受动,是人的主动性和受动性的两个不同的层次。审美主体与外界客体关系的主动性和受动性,要通过以自身为对象的主动性和受动性这个中介来实现。也就是说,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反映,要以对主体的审美意识(审美情感)的反映为中介来完成。审美意识作为以情感为网结点的感知、想像、理解、意志各种心理因素的自由和谐的统一,在具体的审美活动中,它表现为感知性情感、认知性情感、意志性情感、想像性情感等各情感状态的综合平衡,因不同的情感状态与审美对象发生作用,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审美类型,产生不同的美感享受。马克思说:“我对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我的意识。”可见,不能以审美主体自身为对象,没有各种不同情感状态的互相作用,就没有丰富多彩的审美活动。
(三)受动性和主动性在审美、认识和价值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人的一切对象性关系都是受动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但在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中却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从而构成了人的对象性关系主动性和受动性相统一的不同形态。人与对象的认识关系,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结合偏重于受动,是受动性的主动性;人与对象的价值关系,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结合偏重于主动,是主动性的受动性;人与对象的审美关系则不同于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它不是受动性的主动性和主动性的受动性,而是达到了二者否定性的统一。
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是对象的本质和主体的本质力量相互对应结成的关系。主体活动的客体是同主体活动功能相联系而被具体指向的对象。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因此人与对象的认识关系不同于价值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又不同于审美关系,不同的对象性的主客体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性,于是构成了人对世界的不同的把握方式。
认识关系是客观世界的真与人所独有的本质力量———理智所构成的对象性关系,是要求主观要符合客观,主体要受动于客体,但认识的客观制约性并不否认主体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认识也不是单向反映,它具有双重反映的性质。认识的双重反映,具体表现为:其一,客观事物的属性和规律是事物自身所具有,它不因与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为转移,但客体事物却须与主体发生一定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它的属性和规律才能露给主体,被主体所认识。其二,主体如何才能正确地反映客体,这要通过一定的中介环节,即必须通过对主体自身的自我意识的反映来实现。认识的目的是反映事物固有的规律和属性,但客体开始呈现给主体的却往往不是它的规律和属性,而是客体通过主客体关系的折射呈现给主体的现象(包括假象),现象掩盖本质,没有主体的能动反映就不能把握它的本质。例如,对颜色和声音的认识,本来自然界的事物只是放射出不同波长、不同频率的电磁波,物体震动引起空气波,颜色和声音都不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是人的眼睛和耳朵所形成的关系属性。但当人们还不理解声音和光是什么,不理解自己的眼睛和耳朵的构造原理时,便把光和声音误认为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只有当人们对光和声音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特别是具有了关于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及人的心理结构的知识,也就是人自身认识了自己的时候,才可以说人真正理解和认识了颜色和声音的本质,主体正确地反映了客体。但这种反映已不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反映,而是经过了对主体自我意识反映的中介,所以它具有极大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必须强调指出,主体无论怎样发挥自己的能动性,都必须使自己的主观符合于客观,人们的科学认识总是来源于客体本身,主体的能动性总是建立在受动性的基础上,是受动性的主动性。
认识和价值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认识以客体或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的对象,而价值反映的则不是客体实体性属性、客体本身的本质和规律,而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和它的社会意义,即客体的价值属性。因此价值关系是人对外部世界(自然、社会或某种客体形式的意识形态)是否符合自身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关系,即利害功利关系。人与外部世界的价值关系也是主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反映在人的头脑中的需要和利益,首先存在于客观现实中,因此价值主体也要受制于客观外界事物,具有受动性。但这种受动性却不同于认识的受动,认识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要以对主体自身的自我意识的反映为中介,但认识主体是为了更正确地反映客体,在认识过程中,主体应力求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但价值反映离不开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它所反映的是客体属性对人的意义,它的内容本身就包含着主体,包含着人的利益和需要。因此价值反映不但不排除主观的因素,而且总要把主体自身的需要作为评价尺度。因此价值反映不要求主观符合客观,而是要求客观适应主观(评价),故价值关系作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偏重于能动性,是能动性的受动性。
我们强调审美关系与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区别,主张不要把审美关系归结为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审美关系与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有联系。因为美虽然不就是真,但却以真为基础,与真相对立的假的事物是不能构成美的内在本质因素的;同时从审美的角度说,否认审美中的认识态度,必然导致对审美意识的唯心主义解释,否定审美意识中的现实内容;从美和价值的关系来说,美是有一定价值的,审美关系的客体本身就具有价值性。前苏联美学家图加林诺夫说,没有对社会或阶级以及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关系,价值是不可思议的,而美是离不开对象与人的价值关系的。因而他说:“漂亮、美绝不是自然现象的天然属性,也就是说,在脱离人的自然中没有美。”没有价值的态度,要把握美是不可能的。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本质都具有某种价值评价的性质,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就是价值评价的主观标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审美对象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在客观对象上的统一,实质上就是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否定性统一。认识关系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关系,价值关系作为实践关系,共同构成了审美关系本质的客观规定性。价值作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社会实践关系。主体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满足其需要,实践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价值以满足人的需要,所以价值关系表现为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它虽然受动于客体,但突出地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人的主观能动性或者说能动性的受动性。所以有人从社会物质实践活动中规定美的本质,有它正确的一面。但美绝不仅仅具有价值性、社会必要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客观真实性、形象性,表现出受动性的主动性。所以美的客观性既包含有现实形象的、不取决于人而存在的自然性质,也包含不取决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社会属性。美的客观性具体说明了审美关系是主动性的受动性和受动性的主动性的统一。
我们从审美对象作为主客体关系在客观对象上的统一的角度揭示了审美关系所具有的认识性和价值性,以及它具有的主动性和受动性。从审美的角度看,它同样具有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的性质。审美是对审美关系的反映,作为第一层关系,审美所反映的是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所结成的客观关系,也就是对主客体关系的主观反映,它构成审美意识。审美意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形式,它类似认识关系,主观要受制于客观,它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受动性的主动性。第二层关系,审美所反映的是主体审美意识自身,也就是审美意识以自身为对象进行反映,即主体对自己的审美的精神活动加以反映,并以这种反映为中介对审美对象进行感知、体验、评价。这种感知、体验和评价具有一般价值评价的性质,但比一般价值评价更复杂,它以各种意识形式出现,常有极大的综合性。如认知(对对象真假的判断)、情感(对对象的体验)、意志(对对象价值的自觉的保证),正因为审美以多种意识形式呈现出来,它就是确定又不确定的,自觉又是非自觉的,清晰而又模糊的,可表达又不可表达的。审美作为认知判断,它是认识关系在头脑中的反映,它可以用确定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但审美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体验的方式表现出来,它是一种感性的心理形式,它以内在的爱、憎、亲、疏,外露的喜、怒、哀、乐,作为对审美对象价值的肯定和否定,所以它又是可意会而难以言传的。审美中的意志形式作为对对象价值的自觉保证,它表现为主体为了实现价值所进行的自觉努力,对审美价值的肯定,即审美的功利目的性。正是审美的这种多功能的意识活动,表现出审美具有的本质特性。它不单纯是主体反映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受动性的主动性,同时体现为人的创造的本性,表现为主动性的受动性。
四、审美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中介环节
我们已经说明了精神文明建设所追求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理性的人、自由的人;是通过形成以审美意识为中介的科学意识与伦理意识和谐统一的人的完整的主观世界,来建立和完善人对现实的对象性关系。这就具体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整体性,规定了它缺一不可的理智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和审美教育这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那么,审美教育与理智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有着怎样的关系?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