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于1986年,发表于《新闻法通讯》1986年4期。
根据多年的体验,如果不是为了批判的目的而提“绝对的出版自由”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件犯忌的事情,因为对它的否定大有不容讨论之势。以近几年的有关文章为例:
1981年第7期《红旗》刊登专文《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指出:“言论绝对自由是从来没有的”。“言论自由从来都是具体的、相对的、有阶级性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超阶级的。”
1982年第1-2期《新闻研究》刊登专文《列宁论言论出版自由》,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没有绝对的言论、出版自由”。
“无论是在封建专制的沙皇俄国,还是在其他所谓民主国家,出版自由一向只是统治阶级独享的特权。”
1985年版《新闻学概论》指出:“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绝对的出版自由。”“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公开否认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只有有限制的新闻自由。”
1986年第1期《新闻学刊》刊登的文章《新闻是从属于宣传的》指出:“新闻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它只能作为一种宣传工具,为宣传服务。”
类似观点的文章还有不少,这里只限手头能够找到的材料。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概念,指的是同一个意思,即表达自由。在西方语言中,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同一个词组,只是我们的翻译不同而已。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因而它只能在法律、政治、社会的范围起作用。作为法律、政治、社会关系方面的概念,出版自由早已具有了独立于具体社会体制的特定含义,并且反过来影响社会。特别是作为法律概念的出版自由,更具有这个特点。
一、什么是出版自由什么是出版自由?恩格斯对这个概念曾作过比较准确、完整的回答。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这里只需补充一点,即主语再加上“法人”,就更为完整了。毋庸置疑,所谓发表意见,不是饭后茶余的聊天扯淡,而是指就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报纸(法人)来说,它发表意见的主要形式是对公共事务和社会活动家的评论,特别是揭露和批评。1848-1849年,当普鲁士当局禁止报纸进行这种揭露和批评时,马克思反问道:“批准官员们的恣意专横,给官方的一切卑劣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专门惩罚对这种卑劣行为的揭露。既然如此,何必还要虚伪地承认出版自由呢?”“当不让公众蔑视理应受到公众蔑视的东西的时候,究竟还有什么出版自由呢?”从这些反问中,同样可以得出恩格斯关于出版自由含义的回答。这里的首要前提显然是“不经国家事先许可”,即排除当权者的随意干预,其次是“自由无阻地发表意见”,最后应当注意的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捉刀代笔的意见。根据这一得到普遍公认的比较确切的出版自由的含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揭露过各种不完全的出版自由和假出版自由,并且号召工人阶级争取完全的出版自由,以便为自己争得开展活动的“土壤、空气、光线和场地”。
二、什么是绝对的出版自由
这种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的完全的出版自由,恩格斯把它称为绝对的出版自由。这并不是他的发明,而是沿用了当时已经被社会接受了的概念。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自由呢?恩格斯曾经讲到《新莱茵报》和《社会民主党人报》获得了绝对的出版自由,那么,了解这两家报纸的出版环境是有意义的。
1848年的德国民主革命,曾迫使普鲁士国王宣布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而在莱茵省只有原有的拿破仑法典能够起作用。
在这部法典中,没有报刊案件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在那里创办了《新莱茵报》。恩格斯说:“在莱茵河地区,我们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这是一种怎样的自由呢?恩格斯多次曾详细地叙述过《新莱茵报》自由出版的程度。上至国王和德意志帝国摄政王,下至宪兵,都受到过《新莱茵报》的攻击和讽刺,它被官方报纸指责为“粗鲁无礼的秦波拉索峰”(南美科迪勒拉山脉最高峰)。
在不到一年的报纸出版时期,涉及它的诉讼案多达23起,然而“这一切都没有用,报纸在警察面前仍然从容地继续编辑和印行,而且它的销行和声誉随着它对政府和资产阶级的尖锐攻击愈益扩大了”。
是什么使《新莱茵报》有如此的自由?除当时的革命形势对人们的影响外,主要原因是莱茵省不仅取消了以“人治”为特点的书报检查,而且以“人治”为特点的普鲁士法在那里也不起作用。包括检察官、警察在内的一切公务人员,不管他们愿意不愿意,必须按照拿破仑法典的程序办事,即按“法治”行事,这就大大限制了他们迫害《新莱茵报》的行动。凡已审判的有关《新莱茵报》的案件,陪审法庭均宣告被告无罪;由于不能直接查封报纸,反动当局花了很大气力,寻找理由,对每个报纸编辑实行法律追究,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才迫使报纸停刊。
如果当时莱茵省实行普鲁士法,那么反动当局就不必如此绞尽脑汁去迫使《新莱茵报》停刊,只要一道命令,派警察去查封就行了。
三、实现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条件
1875年,恩格斯曾论述过政治自由的首要条件,他说:“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新莱茵报》出版时期所享受到的出版自由,即带有这一特点。根据恩格斯的看法,在出版方面只按比较完善、彻底的资产阶级法律办事,而无“人治”干预,便是实现了绝对出版自由。什么情况是对出版的“人治”表现呢,恩格斯对此有一段论证。他说:
“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这些假设的情况即对出版的“人治”,出版自由便谈不上了。消除这些假设情况,才可能进一步考察出版自由实现的程度。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从反证角度,再次论证了出版自由的定义。
除了没有“人治”干预外,通行的法律必须是排除“人治”
的民主法律,这是实现绝对的出版自由的第二个条件。恩格斯所以说《新莱茵报》获得了绝对的出版自由,原因之一是当时莱茵省实行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是比较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被保留下来的唯一胜利成果。
如果仅仅在宪法中宣布出版自由,而其他的法律都是专制性质的,那么自由的字眼不过是对人民的嘲弄。马克思为此谈到过1848年革命失败后的普鲁士的“出版自由”。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中,规定“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马克思写道:这里“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你每迈一步,甚至只是走动一下,都要受到万能的官僚制度这个纯粹普鲁士土生土长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什么都不能做”。矛盾发生在什么地方呢?“原来普鲁士宪章所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保留条件的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
显然,没有具体的民主法律做保障,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无法想象的事情。
四、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绝对的出版自由是常规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的普鲁士,绝对的出版自由仅仅在革命时期的莱茵地区昙花一现,而在民主制度实行比较彻底的国家,绝对的出版自由是常规,出版方面的“人治”事件则是例外。马克思、恩格斯利用这种环境的典型事例,是帮助德国社会民主党在瑞士和英国出版党的机关报《社会民主党人报》(1879-1890)。在《社会民主党人报》自动停刊的时候,恩格斯回顾说:
“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而完全得到了出版工作中一般所能有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出版自由……”。这里讲的报纸是《新莱茵报》和《社会民主党人报》。
1890年的形势与1848年已经大不一样,民主制度不仅在美、英、法等国确立,德国也正向这个方向迈进,因而,恩格斯讲绝对的出版自由是“出版工作中一般所能有的”最有利的条件之一。
在列宁的着作里,也多次出现过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