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166400000021

第21章 占有之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0)

而且,无因性作为形式规则,在善意取得这样的涉及实质性价值判断的场合,应当退位。此外,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善意取得的构成,尚需物权行为不具有处分权欠缺之外的效力瑕疵。否则,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物权。而按照克服无因性理论弊端之瑕疵同一、行为一体性、条件关联等理论,债权合同的效力瑕疵,也会影响物权合同的效力。这样,要求债权合同有效,方可构成善意取得也更具说服力。

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物权变动需要有原因及形式,有效原因的存在,是物权变动的基础,所以善意取得的构成,须以债权合同没有效力瑕疵为前提。有效交易尚不存在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自不应适用,也不应当让第三人处于比处分人有处分权时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而在债权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时,如果撤销权因当事人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如果当事人撤销了合同,则善意取得不能构成。如果当事人行使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而解除了合同的,善意取得也不能构成。

三、无处分权与债权合同之效力

(一)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不同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该条规定,学界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形成了相互对立的理论观点,有学者持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有学者持债权合同有效说。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物权变动不生效力说等。

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明确立于解释论的立场,认为无权处分中效力待定的是债权合同,而不是物权合同。我国《合同法》系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既然买卖合同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我国《合同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第51条所指合同应为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可以含有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物权行为对于处分权的要求应该转换为买卖等合同对于处分权的要求。

反对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的学者,多从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可能导致的弊端角度,来攻击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主张债权合同应当有效。其中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认为:应当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作限缩解释,条文中“该合同有效”所言之“合同”,仅指“处分行为”,或者指权利变动的效果,这样,把效力未定确定在处分行为的效力未定上。我国虽未接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已接受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概念,立法已接受了“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故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和“合同”,仅仅是指处分行为。其中的物权变动不生效力说认为,债权合同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而应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笔者主张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仍然认为:处分权是权利发生变动的要件,无处分权而为处分,权利不因此发生变动,但债权合同可以生效,无权处分人履行合同而使权利发生变动的义务可以发生。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获得权利人追认的,物权变动效力方才可能发生。下面拟以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在比较法的背景下,评说、分析各种学说的立论根据,论证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的妥当性。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划分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不同在于:处分行为适用确定原则、公示原则,处分人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生效;而负担行为则无须客体特定、无须公示,也无须具有处分权。处分行为的效果可以对抗任何人,这种效果是“绝对的”,负担行为只具有“相对”的效力。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划分,源于生活中私主体的不同的效果意思,私主体具有负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效果意思之行为,是负担行为;私主体具有使现有权利发生变动的效果意思之行为,是处分行为。面对私主体不同的效果意思,法律是否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涉及价值判断,而划分这两种行为的真正意义,也正在于对行为生效要件的不同安排。负担行为的实质是私主体接受一定的行为约束,而自主接受约束是私人的自由。维护自由是私法核心的任务,在无充足理由时,不应妨碍私人的自主选择,而应赋予其选择以法律效力,这在合同法中便表现为契约自由原则。所以,负担行为不应附加额外的生效要件,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处分行为之处分应为狭义之处分,是变动权利本身之行为。处分行为的实质是对权利进行变动安排,这样的安排应当由权利人进行,如果他人擅自对他人权利进行变动,就是对权利人自由的干涉、对权利人利益的侵犯,而有违私法自治。有学者认为,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项权利的组成部分,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见,处分权是私权效力的一部分,是使私权发生变动的权利,财产性私权一般均含有对私权本身的处分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处分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私主体不得擅自处分他人的权利,对于以使他人权利发生变动为效果意思的行为,法律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不应直接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故没有处分权就不能使权利发生变动。这体现在规则上便是,处分行为以享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可见,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划分及各自生效要件的确定,是私法自治精神的体现,处分行为处分权之要求,意在维护私权体系构建起来的私人空间。

那么,对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划分,我国是否已采行了呢?

对此,笔者认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划分,是一个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仅是对实践中存在的行为类型的描述。如果独立的权利变动效果意思是存在的,就不能否认处分行为的存在。这里,所有权抛弃,是典型的单方处分行为,而不含有负担因素的双方处分行为也是存在的。例如,侵权行为人履行侵权债务,向侵权行为受害人为给付的行为;又如,在受赠人已占有赠与人的动产,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该动产的合意,并以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所有权的移转。这两例中,均没有意定之债发生,仅有物权的变动。此时,如果侵权债务人或赠与人为无权处分,那么,效力待定的能是债权合同吗?可见,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无法解释,此类情况中效力待定的是什么。

那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行为,应为何种行为?笔者认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述,已决定了该行为不可能是指向义务之负担,该行为不是负担行为;而“订立合同”的表述,又将事实上的处分排除了出去,所以,该行为只能是处分行为。而后文“该合同有效”的表述,其中“该”字表明其是承接前述对象的,所以,进而有效的不可能是债权合同。即使,“该”字所限制对象之表述与其所指称对象存在冲突,也应按照所指称对象进行修正。这样,“该合同有效”应解释为“物权变动效力发生”,因为,此时能够发生的效力只有一种,即物权变动效力。

(三)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之区分

承认债权、物权的区分,当然就存在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之区分。当事人仅负担变动物权之义务的,债权债务可以发生,但并不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变动物权之义务的履行,方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对于履行行为的性质,虽有不同的解释,但对履行行为的结果,一般没有争议,该结果为物权之变动。而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所有权变动须在价金全部支付时方才发生,但债权、债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可发生。可见,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是可以区分开来的。

我国物权法立法中,有学者提出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认为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未交付或未登记,其法律效果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绝不能因此否认买卖合同的效力。并认为该原则,“在德国民法中被称为‘区分原则’或者‘分离原则’。”另有学者采“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的表述方式,认为其基本意义包括: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须按照该行为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也不能认为原因关系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德国法物权法上存有“分离原则”,其强调的是在履行负担行为时还需要从事另外一项行为,即处分行为,才能使处分的效力发生。

故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学者草案所言的“区分原则”,似不同于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分离原则”,后者区分或分离的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德国法上的分离原则,是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铺垫的,而我国立法及主流理论均反对采纳无因性原则,故学者对德国法的分离原则,也进行了改造。但笔者认为,我国法上至少可以区分的应是物权变动效力和债权效力。原因行为生效,债权效力发生,但未必就会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效力未发生应不影响债权效力的发生。不过,区分二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设定不同的效力发生要件。

之所以主张对效力进行区分,是因为行为的区分在我国存在争议,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虽然采取了效果与原因行为区分的提法,但仍然逃脱不了对原因行为性质的追问。而法律彻底退守于效力阶段,对效力进行区分与控制,已足以实现立法目的。这样,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法律关注的是效果意思与法律效力,效果意思包括物权变动之效果意思及发生债权债务之效果意思,法律效力则包括物权变动之效力及债权发生之效力。从而虽褪去了德国法的技术性因素,仍可以实现有分寸的私法自治。健全的发生债权债务之效果意思,可发生债权效力;但健全的物权变动之效果意思,未必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受制于处分权的要求及公示的要求,公示原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处分权要件则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当然要求。

在法律效力可区分控制的前提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之不足便十分显明了。该说未对法律效力进行区分控制,以债权行为中含有物权变动之效果意思为由,为达到阻止物权变动效果发生的目的,同时否定了两个效果意思的效力。这里,债权效力发生对权利人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为何要否定负担债权债务之效果意思的效力?他人负担何种义务与权利人何干?在当事人有负担债权债务之效果意思,并且约定将来某时方变动物权时,为何还要否定其现时的债权效果意思的效力呢?可见,这样的规则,反映了法技术的欠精细,所践行的私法自治也有失分寸。虽然,一个意思表示中可以含有两个效果意思,此时将其分解为两个行为也未必合理,但完全没有必要将二者的效力绑在一起。将效果意思区分开来,并分别控制其效力,显然更为合理。

将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绑在一起加以控制,似乎是我国的传统做法。在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方面,立法一般只是提出登记要求,但司法实践中,曾一致认为未登记,不仅物权变动不发生,而且合同效力也不发生。而我国《担保法》第41条更是直接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过,这样的规则已受到学界的一致批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予以了纠正,其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该条规定,显然已采行了“物权变动效力与原因行为效力之区分原则”。所以,对无权处分之效力问题,也可以沿着这个方向前行,不应当不区分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采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从而重蹈以往之覆辙,而应采行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

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坚持了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效力之区分,无权处分时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变动之效力,债权效力可以发生。

不管当事人有何种效果意思,没有处分权,物权变动效力就不能发生;而债权效力的发生,与处分权之有无不发生牵连。这样即已足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四)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影响

反对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的学者,多强调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联系,甚至有学者认为,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属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体系效应的组成部分。但笔者以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与无权处分效力模式虽有牵连,但前者对后者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涉及的是物权变动之公示要求,以及物权变动原因是否影响物权变动效果的问题;而无权处分的效力模式,涉及的是处分权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以及处分权欠缺是否应当进一步影响债权之发生的问题。二者涉及物权变动效力控制的两个不同因素,并且物权变动效力模式关注债权行为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而无权处分效力模式中争议的问题是,物权变动效力的控制是否应延伸到债权行为处,故二者在这一分支问题上,方向正好相反。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可以区分为意思主义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形式主义模式又可以区分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区别,为非形式主义与形式主义之别、要因主义与无因主义之别。采意思主义之法国法、日本法,物权变动仅当事人意思即已足,物权变动原因的效力直接影响物权之变动,体现了非形式主义和要因主义的特征。但在无权处分效力问题上,二者又有所不同。

同类推荐
  •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常识全知道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本书对烟草行业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生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专题性研究,并就行业知识产权的协作、转移、应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性建言。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土地管理法》等与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

    综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间问题。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持续较快增长的艰巨任务,各级法院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审判理论不断丰富,较好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依法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有效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热门推荐
  • 复仇之战:酸酸甜甜的爱情

    复仇之战:酸酸甜甜的爱情

    女主们在一次偶然饿时候遇见了,成了骨灰级的闺蜜,也有许多不愉快,也有许多开心,看看这三公主能否复仇成功并且找回自己的爱情
  • 神祇御灵之心

    神祇御灵之心

    很多人渴望拥有超能力,因为这样可以成为英雄。一次偶然又注定的机会,毫不起眼的金天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看到了平常人一辈子也接触不到的神奇。当你拥有一项能力时,欲望的膨胀会让你忘记本真,最终走向深渊。名为“神祇”的异能力,就在不知不觉间,命运齿轮已经悄然转动。“当你选择这条路后,就注定你不是英雄,你只能孤独地走下去,无法回头。”感谢阅文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天下无双:王妃太嚣张

    天下无双:王妃太嚣张

    当暗夜组织领袖,金榜第一杀手之魂,附于一废物花痴之体,现有的格局,将发生怎样的逆转?欺负我是吧?十倍欺负回去!和我来明的?直接打得你满地找牙!生活不能自理。跟我玩儿阴的?阴得你衣服裤子都穿不稳。驭万兽,练灵丹,制神器,傲世苍穹,凤凌异世,这一切对于她来说,太过于简单。【宠文一对一,前有嚣张女主拦路,后遇霸道男主炸桥,还有天才宝宝打劫,女强VS男更强,升级无极限,宠爱无极限】精彩抢先看:【一】凌无双,名满京城的凌家废物,痴心恋于皇七子,众人百般奚落嘲笑,甚至暗地下手,被阴得遍体鳞伤。一日,仆人跌跌撞撞,闯入书房,“老爷,大大大事不好了,无双小姐她,她在鸣溪居打伤了,打伤了——”“什么?!”仆人话未落句,老家主胡子一抖,拍案而起,“你说无双又被打了?这次是谁,欺负我凌家无人吗!”气死他了,他还以为这小兔崽子改邪归正了,这才老实几天,又溜了出去,指不定又被人欺负成啥样子。“不,不是啊,老爷”仆人匆忙之下,言辞吞吐。“不是什么,还不快说”凌擎天横眉一竖,越加担忧,“难道是伤得很严重?”青衣仆人身形一震,连忙回道:“不是啊,是无双小姐她把李将军的儿子给打,打,打残了!”“啊?”老家主惊得胡子一竖,愣在原地。无双不被欺负,他就求神拜佛了,现在是什么情况?*【二】四周人群熙攘,却是鸦雀无声。男子目光凝视眼前女子半响,男子伸手整理衣袍,抿唇开口,淡淡的道:“天落玉珠为聘,地铺十里红妆,我娶你”伸手拭去唇角血迹,他面目神情,复杂之极。女子冷哼,神色傲然,“天为鉴,地为证,今日,我休你”众人哗然,男子身体一僵,不敢置信地抬头,错愕不已。*【三】某男言语宠溺道:“无双所要何物?”护卫言:“极北冰原血莲”某男面色如常:“取”护卫接着言:“陨落星辰之泉”某男慵懒挥笔:“取”护卫接着言:“无尽星海之石”某男神情淡淡:“取”护卫硬着头皮:“中州万里美男”“取——”话未落句,某男脸色骤黑,一把逮过身边的女人,箍在怀中,咬牙切齿道:“取,我娶!力荐处雨完结宠文《嗜宠夜王狂妃》http://www.*****.com/?info/438314.html
  • 追新永恒

    追新永恒

    在这个高度发达的超级宇宙文明中,大部分人脱离了实体形态,进行了虚拟化,待在自己编织的虚拟世界中如梦如醉,享受着世间的一切美好,这里几乎没有痛苦、死亡以及一切让人害怕的东西,人们自由自在,逍遥快活。甚至连时间也是永恒的,生存完全不是问题,然而这也让生活变得过于平静、无聊、缺乏刺激,新鲜事儿成为了稀缺资源,对于人们来说,最大的兴趣莫过于追求新鲜事物,只要有哪怕一点儿不一样,就能受到大家的追捧,追新是人们的本能。新鲜事最值钱。为了有新思路,大家都不断探索新的领域。为了体验实体化的乐趣,我踏上了一条众人不看好的创业道路,而这里面,包含着本文明重大的秘密……
  • 绝世战尊

    绝世战尊

    少年吴岳携友同游,不料天降大祸,意外来到一片陌生却奇诡多姿的世界!这里有搬山纳海的强者,有吞天裂地的魔兽,还有闭世数千载不出的绝顶妖族,和天生半神之体的神之后裔,更有那尘世罕现的仙灵……且看羸弱少年,如何一步步强大己身,战天斗地,弑神灭仙,终成绝世战尊!!
  • 异怖登仙

    异怖登仙

    最多二十章就结束,可能开始会有一点虐主。找不到异能相关的类别就投这里了。第一次写文,写得不好。
  • 持剑,只为倾天下

    持剑,只为倾天下

    她,一代神医,师父更是神秘;他,让人闻风丧胆的魔君。他究竟能否让她对他动心???
  • 独宠小猫妃:女人只许爱本王

    独宠小猫妃:女人只许爱本王

    【全文完】她,苏落,穿越古代,成了十二岁的可怜私生女。他,沐离天,平时是一只喜欢对她各种偷看的银白色小猫,真实身份猫王,前世又是一国太子。作为一只猫,他陪她,帮她,救她,逗她。作为沐离天,他偷亲她,欺负她,占尽便宜,更不许她跟别的男人有瓜葛。总之,他看上的女人,只许爱他!
  • 魔法老师

    魔法老师

    一个穿越到哈利波特世界,生活了几十年,等到哈利波特世界毁灭后,又回到地球的魔法师。背负着重建世界的使命,开始了做老师的生涯!“小妹妹,我看你骨骼清奇,天赋异禀,不如当我学生吧。我保证你成为尊贵的魔法师,逍遥都市,纵横人间!”
  • 念师世界

    念师世界

    一代天才柔拳师驾临念师世界!为寻挚爱,不得不踏上一条嚣张跋扈的王者之路!念师等级:兵念师、将念师、斗念师、大念师、帝念师、圣念师、绝念师、地念师、天念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