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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性工作

性产业包括两大类问题,一个是卖淫即性交易问题,另一个是淫秽品问题。这两类行为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或行政规定中都是不允许的,另一方面又都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不能不引起女性主义的关注。在世界各国,这两个领域也是女性主义论争中的焦点问题。由于性产业中的从业者主要是女性(一般认为,男性性工作者占十分之一),性产业的问题就与性别问题联系在一起,也引起了性别研究者的关注。

米利特在其著名的《性政治》一书的一个脚注中说:“据说共产主义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卖淫现象的国家。”(米利特,185)现在大家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也不曾成为事实——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暗娼也在矿山和长途运输的沿线残存着,只是数量比现在要少许多而已。因此可以说,我国在20世纪的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这30年间相当接近这个目标,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而现在,我们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

从此次调查中人们对性交易的个人经验看出,性交易的存在相当普遍,而且有蔓延之势。一位河北农村的中年男性对他所见到的状况做了这样的描述:

现在乡里就有干这一行的,县城里就更多。现在不少餐馆都有妓女。价钱从10元到50元不等。发廊、招待所、旅馆都有。其中外地人占90%。警察不管,要是没有他们的维护,这个行业不能存在。我到过的那些单位都有人去嫖妓,特别是几个比较有钱的单位。几年以前,妓女还不像现在这么明显,不是在餐馆发廊里,只是个人给介绍的。

中国近现代的禁娼运动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错觉,以为性工作在各个历史时代和所有的社会中都是非法的。其实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禁娼都是一个近代才有的现象。发生于19世纪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浪潮是反对卖淫的。从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有一种对卖淫的社会含义的“广为传播的恐惧”,人们大量使用“社会邪恶”与“社会弊端”这些词汇,使卖淫具有了极大的“象征重要性”。卖淫妇女对于“可敬的中产阶级已婚妇女”构成了一个“他者”,直接影响了婚内性关系。除此之外,人们相信,妓女有特殊的避孕方法,从不可阻断上帝意志的宗教教条角度看是不道德的,而反对避孕才是可敬的已婚妇女的生育规范。(Harding,27)

在1932年,因为英国妇女运动反对娼妓,向英国政府施压,因此殖民政府也跟着宗主国的政策,开始实施禁娼。早期欧洲妇女运动对殖民地的禁娼运动有直接的影响。当时这批妇女团体起来要求废娼,她们逼迫英国政府采取废娼政策。香港的妓寨在1935年6月30日关门,但是禁娼的结果并没有杜绝妓女,只是创造了大量的中间剥削者,使得妓女收入更少,工作危险性更大而已。(何春蕤,2003-2,191~192)

早在1959年,联合国文献《关于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就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治安管理条例)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女性主义在性工作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反对对性工作者的剥削,但并不反对性工作本身。

性工作合法的国家有德国、荷兰、秘鲁和土耳其;性工作非法的国家有埃及、印度和泰国;在其余的国家,性工作处于半合法状态。

女性主义十分关注性剥削和性旅游问题,做了大量论述。男性到第三世界的妓院消费是被国际援助机构如世界银行、美国国际发展机构当作发展战略的一项建议提出来的。目标国主要涉及泰国、菲律宾、韩国。日本公司将招待商人去性旅游作为工作报酬来安排。另一种性质稍微不同的情况是由私人婚介公司将亚洲、拉丁美洲女性卖为人妻。他们公开做广告,广告词中说这些女人“屈从、听话、驯顺”。整个过程由跨国旅游公司、连锁饭店、航空公司及下属工业和服务机构组织运行。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在此领域的工作应当被视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是国际性别劳动分工的一部分。(Jackson,et al。,373)这是全球化背景中性工作的新形式、新特征。

社会学对于性工作者的组成成分做过大量的研究。性工作者有着不同的经历和从业动机。在许多个人的经历和个性原因之外,其中大多数人可以被归人最主要的两大类原因:一类是出于贫困,另一类是出于追求舒适的生活方式。人们一般对前者给予较多的同情和肯定;对后者则更多鄙夷和否定。但是,从女性有随意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的角度,女性主义对出于这两类动机的从业人员是一视同仁的。

在女性主义内部,在性工作问题上形成了否定与肯定的两大营垒。

主张彻底消灭卖淫制度的女性主义者将性工作者称为“汤姆叔叔”,他是一部描写美国奴隶制的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中的主人翁,他安于自己的奴隶身份。持有此类观点的女性主义者坚决反对性工作,认为性工作会为男人提供单向的权利以利用女人的性,是男权至上主义,认为性产业中的女人比奴隶还不如。(何春蕤,2003-2,2)

例如,女性主义者艾里克森就是反对卖淫的,她这样论述自己立场的理由:首先,她不承认一大批人们通常反对性交易的理由——她并不认为双方自愿的商业性交易有什么错误,将爱与商业的性加以比较也毫无意义,以为卖淫和买淫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淫的愚蠢理由,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爱人;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也并不是说婚内的性是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妓女的行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性行为高尚;妓女的性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的性行为,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性感觉比婚内性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阴道,她出卖的只是性服务,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对卖淫呢?她提出了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中,性是个性的完全异化,使人变成了一架机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样是身体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满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并不低下,卖淫的错误并不在于对应当免费的事要钱,卖淫也并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卖肉和卖“人肉”难道没有区别?在性活动中难道没有隐私、个性和亲密感是不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在肉贩子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性,只关心她的性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肉”而已。第三,卖淫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

佩特曼也持否定性交易的观点,但是她的看法与艾里克森的观点有一些区别,她对卖淫的性质做了新的定义。她认为,服务、工作是与身体不可分割的,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可能仅仅出卖其性服务,她同时也出卖其身体。不应当拿性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淫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性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性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性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性而是权力。卖淫是对男性作为性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Minas,364~366)

同上述女性主义阵营内部的争议相似,对于卖淫的看法和政策选择,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的观点也明显地分为两大派,一派主张禁娼;另一派反对禁娼。

主张禁娼的一派主要从道德角度、维护家庭角度申述自己的理由。一位城市老年女性、退休工人、共产党员说:

卖淫的人不就是为了挣钱吗?我看干这事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穷的真没辙了,另一种是好吃懒做的人。香港(她女儿在香港,所以了解香港的情况)叫北姑,有的人就办去香港三个月的签证,去那里捞一把,干这个来钱快,容易,不用卖力气。听说有的还是大学生呢,挺有学问的。你找不着好工作,还找不着个坏工作?干这个再怎么说也不是体面事。再怎么也是偷偷摸摸,不能大张旗鼓的。干这事说不出口去,对孩子影响多不好。孩子填表,说我妈是干这个的,多难看。我猜有的人没准喜欢这个,又来钱,何乐而不为呢?她们就那么轻松钱就到手了,正经人谁跟她们比,谁跟她们一般见识呀。她们这些人道德不好,屡教不改,图钱图舒服呢。我觉得应当靠法律来管,管得严一点。现在管得还是松,要是管得严点,她们就不敢了。我赞成现在的法律,抓她们,罚款,要不影响家庭,破坏家庭。本来夫妻吵架吵完就完了,结果一吵架他找小姐去了,觉得小姐好了,就不愿回家了,家庭就完了。

一位河北农村青年女性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主张扫黄的:

我们学校旁边就有一家歌厅,有小姐,穿得特别裸露,都是外地人,南方人。县城里有很多,她们都和警察勾着呢。她们是被穷逼的无路可走了才干这事。抓她们,她们就得干别的。她们也可以干别的,可是干这个轻省,来钱快。应该把她们抓到妇教所去,如果不管她们,就会越来越厉害,应该给她们点教训。

一位城市青年女性是从女性身体客体化的角度反对卖淫的:

在外国是有组织的,有体检,像一种职业。中国不行,不能说是合法职业,对女性身体有伤害。我认为这事反正不好,但是也不知道应否禁掉。它是为了满足男性的欲望,将女性客体化了。

有些人是对禁娼只抓妓女、不抓嫖客的现象不满,例如一位中年女性说:

你抓女的,为什么不抓男的呢?男的不就是因为有钱才干这事吗?光处置女的不合适,应当重罚男的。男的不是有钱吗?中国不能公开有妓院,有了中国就完了。因为卖淫合法了,干这个的人就更多了。

为性工作辩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性工作非法化的实际后果对女性不利。目前的局面是,从买方到卖方都想继续做,政府的禁娼政策并不能真正扫清卖淫,政府政策的效果只是使性工作更困难一些,使违法者从娼妓身上剥削得更多。这就是废娼政策的实际后果。反对性工作的人忽视了性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包括压迫、暴力和受害者化。

第二,在批判卖淫和批判妓女之间的矛盾。妓女和同性恋的人权难得保证,杀害他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妓女是父权制社会中所有妇女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一群,她们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女性主义者贬低诅咒。

第三,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它为广大男性军人、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群体,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2004年,北京的统计资料显示,强奸案中有57%是外地农民工所为,虽然可以归咎于这个群体道德水平较低,但是也反映出他们的生理需求被压抑的程度。这就从功能上解释了对性工作的需求。没有这种需求的人往往会忽视有这种需求的人和他们的需求。

第四,权力无权干涉女性的个人行为。大多数国家规范公民的性行为是通过规范女性的行为,有些强调婚前贞节,有些强调婚后忠诚,还有些使卖淫刑事犯罪化,侵犯了成年女性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第五,对性工作者的性别歧视。虽然男妓一般占卖淫业的十分之一,但是一说卖淫总是批评女性。男性从卖淫业获利,但却制定使之非法的法律。也许这一法律的制定与获利是相辅相成的。

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强奸甚至谋杀,为什么她干了12年呢?第一,以性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种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交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通过与男性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性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于任何人。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性服务。相比之下,与男性谈恋爱的女性比卖淫更容易被强迫,被强奸,还没有报酬。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强奸。强奸不是性,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她出租身体作性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性骚扰。她现在已经不再做妓女了,她说:我现在不做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Minas,364~366)

美国妓女权利团体COYOTE的重要成员蕾芙(Caral Leigh)在1979年的妓女权利运动中创造了“性工作”(Sex Work)一词,为英语注入了一个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新名词,也宣告了性产业内女性主体得到能动力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1)

在中国台湾,1997年诞生了第一个当地的妓权运动和组织。他们提出“性工作是女性的权利”这一观念。台北128名半文盲的中年公娼于1997年9月开始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走上街头,抗议市政府片面取消她们的营业执照。台北公娼自救会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创造了妓权运动,引入“性工作”的自我命名,持续用各种灵巧的策略来对市府施压,终究赢得两年缓冲,也间接促成了废娼市长陈水扁的连任失利。14国妓权运动代表曾麇集台北,参加公娼自救会举办的“性产业政策与性工作权益国际论坛”,抗议台北市政府践踏公娼的工作权,一起打造性产业合法化与除罪化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49)

台湾著名女性主义学者何春蕤认为,女性与性工作并不必然对立:许多性工作者发展出自主的力量和能动性,甚至能创造出某些形式的“专业操演”与论述建构,以重新描绘女人与身体情欲之间的可能关系,改写女人的情欲宿命,甚至重新打造有关性工作的文化想象。(何春蕤,2003-2,2)所谓“专业操演”就是性工作者努力将工作和快乐区分开来。性工作者往往以用不用安全套来区分性工作与性关系。性工作时用安全套;与真正的性伴侣进行性活动时不用安全套。何春蕤认为,“婊子无情”的辱骂是抹黑扭曲性工作者的论述,它不但想要否认性工作者的专业自主,更强制要求性工作的性成为工作者生命中全面主导——而非片面操作——的力量。而性工作者坚持“婊子无情”的工作态度,则是维护自己的专业身份不被污名抹杀,以积极拒绝“性”成为个人(女人)生命的价值指标。(何春蕤,2003-2,112~124)

反对禁娼的观点在本次调查中是相当多人的看法,这一调查结果出乎我的预料。

一位农村中年男性讲了自己对于卖淫的观点,他主要从性工作的社会功能和国家增加税收收入的角度来评价的。他说:

我认为这个行业应当让它存在。因为社会有这个需要。社会应当从道德、健康方面给它定个位。国家可以收税。既然禁止不了,为什么不让它正当发展下去呢?我自己从不接触这个行当,但我对它没有偏见。国家扫黄我认为没必要,因为现实社会当中有这个需求。应当让它成为一个正当的行当。有的妇女不想通过别的方式谋生,有的男人想用这种方式消费他的一部分财富,政府不必管。男人如果想从事这个职业,想做男妓,也可以让他做,国家不用去管。可以高收税,作为国家的一个收入。这个行业越公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越小。人是有尊严的,要面子的。你越压他,他越逆反。你别压制他,让他可以随便做,大部分人还是会把它当成一个低档行业。总之,公开比不公开好。

一位城市青年男性是从解决贫困人口生活来源的角度和减少性犯罪的角度反对禁娼的。他说:

应当允许这个行业的人选择,咱们国家太困难,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我认为色情行业应当合法化。一方面解决经济问题,使从很穷的地方来的人可以养活自己,补贴家用;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社会问题,使强奸变态的人少一点。

一位城市中年女性则是从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角度和道德选择比较方面为性工作辩护的。她说:

我从不歧视卖淫的人。我觉得他们比小偷好,至少他们不是不劳而获。我心里觉得卖淫是一种职业。有的人通过手组装零件挣钱,有的人靠身体一部分器官来获得利润求生存呗。用手劳动就很光荣,用另外的器官劳动就被批判,被人瞧不起。我想不明白。不管做什么,鸡也好,鸭也好,只要道德不坏——我指的是为人坏,不正直,利用别人,人性坏——虽然出卖肉体,但是只要他是善良的,能同情别人,他的道德就是好的。如果说出卖身体换取金钱就是道德不好,没有理由能说服我。他能提供服务,就是因为有人需要,那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如果一个鸡或者鸭明知自己有性病、艾滋病还卖淫,那就是道德不好。有的人能通过其他技能谋生,可是也有的人长得好,身材好,又不想付出艰苦的劳动,想吃得好,穿得好,又不愿费劲,那完全是他个人的选择。有的人宁肯饿死也不愿卖淫,这也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不能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如果一个穷人宁可把孩子饿死也不卖淫,她的道德就高尚吗?我觉得她应当用自己的身体换回饭来让孩子活下去。只要是他觉得没有受欺负,这样做对得起自己,不吃亏,不受侮辱,自己感觉挺好的,别人就不该批判他。卖淫不是什么不道德。有些人认为卖淫不道德,是因为自己不敢干,嫉妒人家,没那个胆量去卖淫。他们看到别人不像自己朝九晚五那么辛苦就能挣来钱,不是没有嫉妒心理。

一位中年男性这样谈到女人做这一行是不是吃亏的问题:

如果我老婆被人挑逗,我就觉得她吃了亏。如果妓女出卖身体换来金钱,她自己就不会感到自己吃亏。无论是鸡为男人服务,还是鸭为富婆服务,为同性恋服务,只要他提供服务换回钱,就与吃亏不能相提并论。

有人将性工作者按工作动机分为两类,一种是出于主动的,为了挣钱;另一种是出于被动的,为生活所迫。认为对这两类人应当有不同的道德评价。一位中年女性说:

作为女人,我感觉有些人是拿这个挣钱,另外有些人是被家庭条件差逼迫的不得不做的。她没有别的生活来路,那是没办法。要是因为堕落,道德就不好了。只要你有生活来路就不该干这个。

有人的对策观点是建立在对国外卖淫政策的以讹传讹的基础上的,据我所知,对国外的这种误解可能相当普遍。一位城市中年女性说:

我觉得在中国卖淫就算罪,在外国就不算罪。所以现在开放了,卖淫就不应当算罪,应当办窑子。一位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的易性者的观点比较复杂,他说:

如果让我去卖淫,我觉得受欺负。我不喜欢利用自己的身体去换钱。我看到我喜欢的人,就会跟他上床,那感觉与卖淫的感觉不同。可是对于那些不觉得受欺负的人,我认为就没有问题。我觉得这种想法与男女无关。我从来不愿让人摸我。碰我一下我都受不了——老子是买方不是卖方。但是我并不歧视卖方。

有一位老年男性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问题的,他虽然同100多位女性有过婚外的性关系,但是从来不碰性工作者,他这样说:

我有这么多的朋友、情人,但从没找过小姐。我不搞一夜情,因为它有两重的不安全,一个是怕性病,再一个是怕中了别人的圈套,你正做半截,闯进来一个人,说是她丈夫。

这位老年城市男性从自身的经历中总结出中国现行反卖淫法当中的阶层性质,他的看法应当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遭受惩罚的多是下层人士,上层人士是比较少为他们性质相同的行为受到惩罚的。这当然不是反卖淫立法的初衷,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它不由自主地演变成一个有阶级偏见的不公平的法律。他说:

我认为卖淫的有两种人,一种是生活所迫,农村小姑娘,干累活不愿意,就干这个了。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她也需要。有的人甚至不要钱。但是我认为在中国开妓院不可能。政治上放宽之后,也会只许做,不许说。也许叫女人俱乐部?香港不就是这样吗?其实法都是给底层人制定的,到五星级饭店,这些事就不管了,三星级以上就不管了。社会没有公平,只要有穷有富就没有公平。我要是去个破招待所,找个100块、最多150块的小姐,人家肯定抓我。所以我从不找小姐,找个女朋友不挺好吗?现在对做这一行的,你不进贡就抓你,你进贡就不罚你。是权大还是法大?还是权大。

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上,从长远的目标上看,性交易制度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它是男女两性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的产物。到两性平等完全实现之日,就是性交易彻底消亡之时。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那样,除非婚姻不再在任何意义上是一纸不自愿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依据的契约,婚姻就只可能继续是卖淫(比如,以性换取金钱和商品)制度的一个变种。只有结束了男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之后,只有在妇女以绝对平等和独立的姿态进入经济领域之后,性爱才不再是基于某种形式的经济强制的物物交易。(米利特,189)

在性工作问题上,女性主义的目标应当分为策略(短期目标)和战略(长期目标)两个层面:从策略上,应当争取性工作的非罪化,以将伤害减到最少(拿非法化使性工作者受剥削与非罪化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从战略上,应当争取提高女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以最终消灭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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