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民法是分工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有着特殊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是规范所处地位不对等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保障。只有依法行政的机制得以确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3.行政法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两者都是关于维护与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律。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调整的违法行为的程度与性质是不同的。行政法处理的是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程序;而刑法则是处理犯罪行为,由法院根据司法程序处理。
(二)行政法的作用
法律基于社会需要而产生,因而法律也作用于社会。行政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具体说,行政法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行政管理纷繁复杂,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第一,行政法确认行政权是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得受到非法干涉与阻挠。第二,行政法保障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有效行使。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保障行政优先权、强制执行权。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时,通常行政决定并不能停止执行。而当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时,可采取措施制止,从而加强了行政权的执行性、贯彻性,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第三,行政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程序,行政活动有章可循,增加了行政后果的可预见性,同时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具有规范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第四,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权。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执行的,通过行政法规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与质量。总之,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证行政权合法、适当、有效地行使。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目的在于使行政权的运作符合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宗旨。若行政权可任意行使,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受侵犯,也就违背了行政权行使的宗旨。故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规范本身即意味着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法将宪法确定的各种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补充规定公民、组织在行政领域的其他权利,规定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和方法,确立相关规则,确定违反这些规则的责任和制裁措施。行政法既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又为其权益遭侵害后予以救济提供保障。总之,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法作用的出发点和归宿。
3.促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依法治国是中国在21世纪各方面获得发展的目标与保障。没有法治,发展将难以为继,而行政法将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中发挥其重大作用。这是因为,首先,行政的力量很强大,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发挥作用的范围更广,对公民的权利的影响更直接。行政权力能否合理、适当、有效地配置运用,将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关系到政治民主、公民人权的实现及其程度,这都需要用行政法来控制、约束、规范行政权力,使之健康地运行;其次,从世界趋势来看,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与社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和社会分工及社会事务不断繁杂相适应,行政权的持续膨胀乃是客观必然,如何在新形势下界定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如何在现阶段使行政权力在促进有效管理的同时又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法必须面对、必须解决、同时也是大有作为的领域。然而,仅靠行政立法的完善是不够的,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行政机关担负着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只有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许多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以及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大多要靠行政机关去实施,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的,对于规范、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对行政机关本身加以法律约束,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体现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六、行政法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化,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现实在发生深刻变化。行政法与社会现实联系最为紧密,行政法的调整内容、调整方法以及行政法观念都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一)行政观念的变革
传统行政法强调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权滥用,维护社会安全。随着积极国家与服务国家观念的影响,行政法开始强调行政机关积极与服务功能的发挥,出现了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观念,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化、社会组织日益复杂化,行政领域在不断扩大,保持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是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也是行政法必须承担的功能。同时,由于民主法制观念的影响,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体利益逐渐多元化,行政法必须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法的观念会在行政权、社会与个人之间寻求平衡点,而不是偏重任何一方。
(二)行政实体法的松散性
随着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新型行政关系不断增多,对各种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根据不同调整内容而制定的部门行政法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时,随着立法技术的日臻成熟,行政法的专业化趋势更加明显。不过,由于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或通则,还是具有各部门行政法都必须予以遵循的原则,未来的行政法体系应该是由行政法总则统率,由各个部门行政法组成的。我国行政法的制定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行政法总则,也没有行政法通则,有关行政组织法制定还算全面,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然而,有关行政行为法仍很欠缺,目前仅有《行政处罚法》,还有许多基本的行政行为法仍未制定,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征收法》等等。因此,我国的行政实体法体系的完善仍需时日。
(三)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行政实体法内容多变,行政程序则相对稳定。一个公平的行政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的决定的可能性。同时,行政程序是行政民主与法制化的保障。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政有序、有效的保障,也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最好方式。如果没有法制化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而无一定的行使方式,行政权的滥用就难以防止。要坚持依法行政,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是必需的。虽然,由于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历史与现实的不同,各国所采取的行政程序法模式不尽相同,但行政程序法法典化是必然趋势,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只有一些单行法,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看来,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是有待时日。
思考题
1.行政与行政权关系如何?
2.如何理解行政法的涵义?
3.行政法渊源的种类有哪些?
4.如何认识行政法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
5.如何理解行政法观念变革与行政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