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行政征税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税务登记的意义在于:(1)纳税登记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征纳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2)税务登记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认;(3)税务登记是对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初步认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登记的义务。
第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对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进行的管理。由于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反映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而它们的真实程度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和税款计算的真实性。因此,纳税人等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账簿、凭证管理,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的设置与登记。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之后,据税款的计算缴纳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行为,是税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的重要证明。确立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加强税务管理。
第四,税款的征收。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负责将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国库的行为。我国目前,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对于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实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其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进行征收。(2)查定征收。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情况下的生产能力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营商品的课税。(4)定期定额征收。它是对一些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所得额的小型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附征率,按照适用税率和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5)委托代征。是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方法。(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除税款并代为缴纳。而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即由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第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纳税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则税务机关将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这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按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追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同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六,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核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纳税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核实并惩治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并堵塞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漏洞。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的情况等。税务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门检查。
(二)行政收费
1.行政收费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行政收费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第一,独立收费与附带收费。按照收费是否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将行政收费分为独立收费与附带收费。独立收费是指单独的收费,例如养路费、通行费等。而附带收费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所附带进行的收费活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证照费等。
第二,归入预算的收费和非预算的收费。根据行政收费是否归入预算,可以将行政收费分为归入预算的收费和非预算的收费。我国许多的收费都是归入财政预算的,这些收费按规定都必须上交财政,行政机关本身并不能占有和使用行政收费。相反地,非预算的行政收费对行政主体而言更具有吸引力,非预算的收费使行政机关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更加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第三,事前收费与事后收费。按行政相对人受益与行政收费的时间顺序,可将行政收费分为事前收费与事后收费,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是事前收费,而养路费、机场建设费、排污费等是事后收费,即行政相对人先受益,后交费。
行政收费还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国内收费和涉外收费、直接收费和间接收费等。
2.行政收费的征收。
其一,行政收费的收费机关。行政收费的收费机关因收费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我国有专门的收费机关,例如大桥出入口的收费站,又如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附带收费时,我国的收费机关并不是专门的收费机关,而是一般的适格的行政主体。
其二,行政收费的方式。由于行政收费涉及面广,收费的高低的差别,因此,行政收费的方式总是随着收费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行政收费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主动收取,即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主动到缴费义务人的经营活动地点收取费用,最典型的是工商部门到集贸市场上收取工商管理费。
二是定点收取,即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往往在收费地点驻扎,对缴费义务人进行征收。例如养路费、过桥费等。
三是附带收取,这主要发生在附带收费中,即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按规定需要征收费用的义务人直接附带收缴相关费用的方式。行政主体同时也为缴费义务人出具缴费收据。
四是“代征”、“代收”,主要是由于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不方便直接向缴费义务人收取费用,而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主体的授权由其他组织来代为征收行政收费。
五是“专门收取”,主要适用于那些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收费项目,例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等。行政主体往往设立一定的收费机关直接负责收取这些费用。
其三,行政收费的程序。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征收程序规定,由此行政收费的程序规定也不例外。无论采用哪种收费方式,都应遵循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1)表明身份。这是行政收费合法有效的前提,只有适格的行政主体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行政征收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应当是制服着装、出示证件等;(2)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规定的费用,而不能超出标准,收费的要求是准确、方便、快捷;(3)出具收据。这是证明行政收费履行的必要程序,表明行政相对人已经按规定完成了缴费义务,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4)告知异议途径。由于行政收费涉及面广,发生争议在所难免。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途径实施救济,同时也是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
四、行政征收制度的发展
(一)行政征收制度的完善
行政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作为国家履行其国家职能的经济基础,在社会管理中极为重要。行政征收制度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就必须不断地完善各种具体制度,改进行政征收的各项管理,实现行政征收的科学化、法制化。
1.加强行政征收的法制化建设。行政征收的法制化牵涉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征收制度发展的目标。
首先,健全行政征收法律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加强行政征收的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完善行政征收法律体系的过程,特别是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向健全行政征收法律体系迈出了成功的一步。然而,我国现有的行政征收法律体系还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距离,例如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征收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一些法规和规章之间有混乱、相互矛盾之处,让人无所适从;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限还需要进一步地明确等。
其次,加强行政征收的程序建设。这是建立程序公正原则,强化行政主体执法规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已经实施的《征管法》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显得薄弱,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建立一定的行政收费程序更显得特别紧迫和必要。现实生活中诸多的侵权事件的发生、腐败的孳生有许多是与程序的不健全有着联系。行政征收的程序法制化是行政征收的一个关键环节。
再次,尽快提升行政征收的立法层次。由于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仍处于改革阶段,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行政征收特别是行政征税的立法设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自设行政征税项目。尽管目前行政机关在规定行政征税项目时多有立法机关的授权,但这只是一种过渡手段,一旦立法成熟,行政征税的立法就应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提升立法层次。
2.加强行政征收监督体制的建设。行政征收总是与财务打交道,权力极易被财务所腐蚀。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肆意征收,以致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腐败就很难避免。因此,加强行政征收的监督体制的建设,关系到行政征收的依法运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强行政征收监督体制的建设主要有:
第一,行政机关系统内的监督。行政征收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包括行政复议),对行政征收进行经常性的管理、督导;各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征收进行监督。
第二,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能够依法消除行政系统内对部门利益的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征收予以撤销,对不符合征收程序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宣布无效。
第三,其他方面的监督。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等等。这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强化它们的监督力度。
(二)从“费”到“税”的改革
国务院1999年3月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1999年的税费改革以交通和车辆收费为突破口,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开。税费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理顺分配秩序,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腐败现象意义深远。
提出进行我国的从费到税的改革有着不可忽视的背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收费项目的总和在1997年就已经达到6800多项,其中全国和中央性的收费项目达300多项,地方情况不一,有的省份竟达到400多项,其中很多都是越权设定的。1997年我国的各种收费收入达到4200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5%,同时,收费的收入正以每年15%的涨幅递增。从总的经济影响来看,我国现在的行政收费显得过多过滥,严重侵蚀了税基,出现了“费挤税”的现象,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农民由于收费问题而负担过重,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发展。伴随着行政收费泛滥的另一现象就是腐败的孳生,影响到了政府的廉政建设。
非税收收入的比例是一个国家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方面,现在世界各国的非税收收入都呈现了下降的趋势。而我国面对如此严重的行政收费问题,“费改税”显得迫在眉睫,需要对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一方面取消大量不合理的行政收费项目;一方面对许多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收费以税种进行替代,纳入法制管理;对于一些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性的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并对此征收所得税;最后保留一部分政府收费,但需加强各方面的监督。
其中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便是实行“燃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目前将有关的收费称为“燃油费”,因此,要将“燃油费”改为“燃油税”,需要对《公路法》进行修改,从法律程序上完成对“燃油费”的改革。同时,农村中的费改税问题也显得十分紧迫。农村费改税问题主要是解决长期以来农村中税费关系不清、分配关系不顺、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一般规定,我国农民的负担不能超过上年收入的5%,但在执行上却不能得到遵守,使得农民的负担逐年递增,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收税代替收费,用税法来代替各种行政收费规定,会有效地遏制不合理行政收费对农民负担的影响。
从“费”到“税”的改革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费改税的艰巨性要求我们精心设计改革方案,合理安排“费”到“税”的收入调整,特别是要注意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征收?它主要有哪些法律特征?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3.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有哪些?
4.行政征税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5.行政征收中“费”改“税”的重点与难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