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批准使用并制定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和香精单体等15大类。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营养强化剂也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其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添加之后的食品的卫生状况,而且大多数添加剂本身并无营养价值,有的甚至有一定毒性,因此,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质量、使用范围及用量进行严格规定,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其主要规定是:①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②食品添加剂只能由指定的厂家生产;③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四、食品用产品的卫生规定
食品用产品是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包括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的原料必须安全无毒,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四节几种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保健食品管理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1.保健食品的审批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①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②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③贮藏方法;④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⑥保健食品标志;⑦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未经卫生部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4.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卫生部于2002年4月8日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1.转基因食品的基本要求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2.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申报与批准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4.标识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和(或)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食物基因,对××食物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①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②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③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5.监督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①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③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
辐照食品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 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卫生部于1996年4月5日发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1.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管理
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2.辐照食品管理
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①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②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③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④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四、散装食品卫生管理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为规范所有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散装食品的经营,卫生部于2003年7月2日发布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1.散装食品的运输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2.散装食品的经营
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3.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