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放射卫生监督机构。其职责是:①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防护设施工程实施预防性监督。这些工程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②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实施许可登记,发放放射工作许可证。③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状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④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实施监督管理。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⑥对运输放射性物质实施监督检查。⑦对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消费品等实施监督管理。⑧对违反放射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放射防护监督员及其职责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七、违反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放射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对于违反放射卫生法规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的概念
生活饮用水是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所生产的供人们生活需要的饮用水。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必需品,饮水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预防传染病,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国务院颁布了《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属于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卫生部还先后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卫生要求与管理规范》、《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等一系列卫生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
1.卫生质量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①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保证流行病学的安全性;②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影响后代的健康;③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2.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即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含公共供水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含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供水)的自身卫生管理。主要包括:①办理卫生许可证;②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③人员培训、体检和持证上岗。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职责是: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参加其项目选址、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办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②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参与事故处理,控制介水传播疾病;④对供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指导卫生知识培训,核发《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考核工作;⑤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安全卫生评价,核发批准文件;⑥对有关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3.罚则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①在饮用水水质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④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⑤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给水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罚款。
§§§第六节控烟的法律规定
一、世界控烟立法
吸烟已成为当今世界性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被认为是目前最主要的可预防疾病和死亡因素,全世界每年因吸烟而过早死亡的有200万~250万人。烟草对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烟草的税收。人类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对人体的危害,已进行了100多年的斗争,其中立法是控烟斗争中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武器。据统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控烟的法规,目前控烟立法的国家还在不断增加。以西太区国家为例,迄今为止,已有19个国家正在草拟控制烟草法规或加大已有法律的执法力度,同时正共同研究制定更广泛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近20年来,通过立法控烟,发达国家中的人均吸烟消费率正在以每年1. 4%的速度下降。
各国的控烟立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烟草生产、促销和销售活动的立法,内容包括:①控制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活动;②健康警语及标明焦油和尼古丁含量;③对有害物质的控制;④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控制;⑤经济策略。另一类是改变吸烟习惯的立法,内容包括:①税收和价格政策;②控制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③控制在工作场所吸烟;④防止青少年吸烟;⑤健康教育。
控制吸烟也受到WHO的高度重视。为了把控烟活动引向深入,使人类免遭吸烟之害,WHO宣布1988年4月7日为第一个“世界无烟日”,自1989年起,改为每年的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并确定一个主题。
二、我国的控烟行动和控烟立法
我国的控烟工作起步较晚,特别是在全球控烟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的20世纪中期,我国却未能与之相呼应,致使我国人口中吸烟人数不断上升。全国吸烟行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群总吸烟率为37. 62%。据此推算,目前全国吸烟者达3. 2亿人,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1/4,其中男性为3亿人,女性为2 000万人;每年死于烟草所致疾病的人数已达75万人,占全球因烟草所致死亡人数的1/4。吸烟人数的增加,必然造成被动吸烟者增加。如果把主动吸烟人群和被动吸烟人群相加,那么我国直接和间接受到烟草危害的人群有5. 9亿人,这还不包括占全国人口30%的15岁以下的儿童。
面对上述情况,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并支持控烟工作,提倡戒烟和宣传吸烟有害健康。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20世纪80年代,控制吸烟的内容先后出现在多项法规中。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的《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列入了控烟的内容。1997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也制定了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控烟工作开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1.《烟草专卖法》有关控烟的规定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严禁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等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和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2.《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控烟的规定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3.《广告法》有关控烟的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加强控烟立法的同时,群众性的控烟活动非常活跃。1990年成立了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从1993年起,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创建无烟学校和无烟草广告城市的活动。我国的控烟工作还得到了有关国际组织的肯定和鼓励。1997年,我国成功地举办了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