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学校及社会各界对教育成本信息的相关需要,因此,在现行的条件下,选择会计核算法进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计量更有应用价值。在这一方法下,我国高等学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现行的高等学校事业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按照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通过单独设置成本核算账户和会计科目,结转各项事业支出,从而连续、系统、完整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
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为相关使用者提供可靠的教育成本信息,就必须设定一套规范的程序,使得教育成本的核算完全依照设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所提供的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参照企业成本核算程序,本文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分为如下几个步骤:获取教育成本核算所需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核算期;设置成本核算科目;记录、归集、分配及核算教育成本;编制教育成本报表。
一、获取教育成本核算所需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
这一步骤中所需的财务资料主要是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的,其资料来源是学校财务部门的日常核算系统所汇集的各项财务数据。具体包括:
(一)汇总数据
(二)各类明细数据
1.人员支出
包括支付给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教辅人员、行政人员和后勤产业人员的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岗位工资、课时费等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
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学院的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等日常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补助支出。
4.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
包括设备购置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等。
所需的非财务资料,主要是从资产管理部门、后勤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等与教育服务直接相关的部门那里获取。主要包括对高等学校的历史及现状的介绍、用来反映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人数和事业成果等基本数字及机构设置情况等内容。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核算期
按照以上内容所述,我们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作为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按照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开设教育成本明细账或教育成本计算单,将各具体教育成本核算对象一学年耗费的教育资源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各类教育服务的教育成本,并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期确定为一学年,而不是像企业成本核算那样按月分配成本费用。
三、设置教育成本核算科目
按照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在高等学校事业支出核算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配比原则,单独设置如下教育成本核算的科目,对事业支出数据进行相应转换,从而连续、系统、完整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这些单独设置教育成本核算的科目有:“教育成本”“间接成本”“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养老保险费”“人才引进费用”。各科目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一)“教育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全部教育产品的完全成本,它是对外提供教育成本信息的主要来源。对于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在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教育成本”总账和明细账。借方登记本期应记入教育成本的各项直接成本和分配转入的间接成本;贷方登记本期转出的成本。在实行校、院系二级核算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科目作为总账科目可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成本项目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为了进行成本分析和成本管理,还需在三级科目下再设成本细目,如人员支出下设工资、津贴等,使得教育成本核算更细化。本科目借方反映教育成本支出数,贷方反映学年末结转数,即每学年的教育总成本,会计期末,该账户无余额。
(二)“间接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支出。
高等学校中,由于教育活动协作性强,各教育产品的直接支出并不多,大量的是与各教育产品相关的间接支出和公共支出。借方登记本期从高等学校事业支出中转入的各项间接成本、通过待摊和预提分配转入的间接成本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损失形成的间接成本;贷方登记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和分配转出的间接成本;会计期末,该账户无余额。“间接成本”总账科目下按与“教育成本”总账科目系统的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该科目可按不同部门或支出发生地点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归集。
(三)“待摊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包括预付的保险费、预付的报刊杂志费、预付的固定资产租金等在内的高等学校已于本期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支出。借方登记从高校事业支出中转入的不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各项支出;贷方登记本期摊销记入教育成本的各项支出;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支付但尚未记入教育成本的各项支出。本科目的明细科目的设置要符合“教育成本”科目的要求。对于不能直接计入某一具体教育产品的支出,可先在间接成本中进行归集,待期末再按统一的标准一并分配。同时为了简化核算,对于类似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金额大、受益期较长的支出,如果出现次数不多或数目不大,可不再设置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而直接放入本科目核算。在确定这种支出的摊销期限时,一般以支出的有效期为依据。
(四)“预提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诸如借款利息等应由本期教育成本负担,但在以后期间支付的支出。贷方登记本期预提计入教育成本的各项支出;借方登记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支出转入的已经记入教育成本的各项支出;贷方余额反映已经记入教育成本但尚未支付的各项支出。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也要按与“教育成本”科目相同的要求设置。不能直接计入具体教育产品的部分,在间接成本中归集,期末一起分配。
(五)“在建工程”科目
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发生的各项支出。借方登记已经发生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贷方登记已完工结转的基本建设支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基本建设支出。该账户应按基本建设项目设置明细账。
(六)“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借方登记购置、基本建设完工转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贷方登记报废、转出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借方余额反映在用固定资产的原值。该账户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单位设置二级账,并按单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七)“累计折旧”科目
本科目核算计提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贷方登记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方登记注销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贷方余额反映在用固定资产所累计计提的折旧。这一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类别或使用部门设置二级明细账,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作为三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折旧额由原值、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决定。
(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净损益。借方登记注销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支付的清理费用等;贷方登记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残值收入等;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净损失,在贷方转出,记入成本账户的借方。会计期末,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固定资产项目设明细账。
(九)“养老保险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是教职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没有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当年没有实际支出,但今后还是必须负责提供养老保障,需要学校用货币支付,这样实际形成了学校的隐性负债。只有将与教学有关的在职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教育成本,并将支付给已经离退休教职工的费用剔除在教育成本之外,才能正确地计算出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这样就必须设置“养老保险费”账户模拟核算与教学有关的在职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十)“人才引进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高层次人才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高等学校为保证学校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而引进必要的教学、科研人才,引进过程中必然要发生诸如科研启动费、安家费等一系列的费用,从而形成了人才引进支出。这些支出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学校的日常教学没有太大联系,而纯属人事工作。但从实质上来看,这些高层次人才引进后,最显著的表现就是使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得到了必要的提高,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学生,因此,如果不把这部分支出计入相应的教育成本,势必也会影响到教育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四、记录、归集、分配、核算教育成本
对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记录、归集和分配,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将高等学校支出区分为应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和不应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
那些与教学有关的支出都属于应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而与教学无关的支出如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经营活动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等则属于不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在计算教育成本时不予考虑。其中其他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教学支出中的非学历教育、非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服务的支出、有特定用途的科研拨款或委托科研项目支出、经营性固定资产支出等各项支出。而其中由于教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非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活动不属于教学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且有固定、独立的资金来源,因而教学单位里的这类教育培训对象未计入本文的研究范围,相应的这类教育活动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本性支出等支出,也不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高等学校的科研支出与学历教育服务的提供可能有一定的联系,也可能是为其他特定用途而发生的支出。原则上讲,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有关的科研支出,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无关的科研支出,不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具体来说,如果科研项目在取得时,拨款单位要求针对特定用途进行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并不是直接提高教学水平、改善教学质量,则这类项目属于高等学校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不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此外,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中,用于转拨给协作单位、协作个人的经费支出,不属于实际支出,而是具有转移支付的性质,因此,这类支出也不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对于科研支出如何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问题,将在后面章节中详细说明。高等学校发生的最终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工程支出、利息费用、辅助费用不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应由高等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来补偿。如果发生的利息费用较小,没有单独核算,且未经资本化处理而直接作为当期支出的情况下,应将其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中扣除。
(二)将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区分为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和不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
1.不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
不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和其他需要作为待摊或预提处理的支出。对于那些虽然在本期支付但却是以后几个期间都受益的支出,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合理摊销;对于那些虽然没有在本期未支付但却应该由本期负担的支出,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及时计入本期教育成本。
按照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前提下,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全部列为当期支出;而按照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在计算教育成本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这些支出应按照受益期限以折旧费等方式分期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为此,固定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予以反映,以便在计算教育成本时进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转换。而对于那些最终形成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支出、利息费用、辅助费用则不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教育成本,一般应当在在建工程竣工结算转作固定资产后,按照折旧的方法计入教育成本。利息费用、辅助费用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资本化,如果发生的借款费用较小,没有单独核算,也可以按照简化的方法,记入当期教育成本。
对于那些已在本期发生但却应该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诸如支付的较长时期的租赁费等,应由本期负担的部分,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应由以后期间负担的部分,需要单独设置“待摊费用”会计科目予以反映。如高等学校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集中发放的住房补贴,这些款项只是支付给教职工以前年度和未来年度补贴的集中体现,如果将这部分支出全额计入发放当期的教育成本中,势必会造成发放当期教育成本的虚高,从而无法反映真实的成本状况。因此,应当合理估计购房补贴的受益期限,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再如高等学校发生的一些大型修缮工程,受益期限一般都在2~5年,在计算教育成本时,可以根据工程的这个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修缮费用,以避免一次列支时数额较大,保证教育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合理性。
对于所发生的下列支出采用预提方式计入上期或本期教育成本:在以前期间已经预先计入教育成本但在本期实际支付的支出如本期支付的已经记入以前期间教育成本的利息费用,虽发生在本期,但已于上期预提计入上期教育成本,因此不再计入本期教育成本;本期未实际支付但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而预提的利息费用,在预提的同时,计入本期教育成本。
2.不计入本期教育成本
各项支出的核算不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结转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和通过待摊或预提处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等支出。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