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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咬文嚼字的障眼计(4)

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遇到此类投诉,消委会首先要判定“特价商品”所属范畴。一类是有使用价值的特价商品,如超市对将过期的食品的处理,或商家以换季、清仓为由降价的服饰,都是质量上没有问题的商品,降价只是一种促销手段。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特价商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是享有退换权利的。

另一类特价商品,如有瑕疵的衣服、缺口的瓷器等质量上有问题的处理品。如果商家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告知商品存在瑕疵,则可不承担事后的责任。但如果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家仍需对此负责。

所谓“特价商品不退换”,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条件或不合理的规定,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消费指南:

商家纷纷使出各种促销招数,也趁机拿出一些积压以及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的货物进行降价销售,常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所售商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否则就构成违法,不仅要退换,还要受到相应处罚。

诡计30:最终解释权

会员卡长期不用,里头的金额被清空;拿着现金券去购物、却被告知专柜不参加活动……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在与商家就这些问题交涉时,却被种种“最终解释权”给搪塞回去。

情景再现1

家住雄楚大街的张小姐说,前年10月份,她在某健身馆办理了会员卡,由于工作忙,其间去得并不多。今年春节过完,身材有点走样的她决定重进健身馆,却发现会员卡里已空空如也。询问得知,她的会员卡已过时效,金额被清空了。张小姐认为,会员卡上没有相关的时效提醒,这种“未经商议就将会员扫地出门”的做法很不妥;健身馆方面则称,他们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

春节期间,陈女士看到某商场推出“满200元送100元”的促销广告后,欣然前往消费。当她拿着赠送的多张“100元”购物券,去买另一条早就看中的春款裙子时,该品牌销售人员却告知,专柜不参加商场活动。陈女士找到商场讨说法,也被“最终解释权”驳回。

不仅仅是本报接到了多起类似投诉,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十之八九的市民都对“最终解释权”耳熟能详,其中不乏“吃亏”者。

诡计揭秘1:

采访中发现,“最终解释权”出现最频繁的地方,是那些搞促销活动的商家。在商场、健身馆、餐厅等地的各种促销广告及宣传牌上,往往在优惠条件的尾处,不忘加上不甚明显的“保留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何物?记者在一家西餐厅问一名女服务员,她愣了一下,其回答令随行的朋友喷饭——“这就是说,你有什么不明白,我们来解释”。该餐厅的一名经理婉约地告诉记者:“这是说,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有疑问,我们可以沟通。”“如果就一些没有列出的事项产生纠纷、又协商不一致时,你们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在记者的追问下,对方表示:“按照本店解释为准……”

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商家采取促销活动是常态行为,在“优惠”、“打折”、“免费赠送”的广告词中,“最终解释权”往往如影随形。其目的是在吸引顾客消费的同时,尽量规避消费纠纷中的己方责任。

不少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的强势颇有微词。接受随机采访的消费者中,多数人或“争辩不过就放弃”,或“搞不赢、没有想过深究”,只有极少数人表示“明显不公平时坚决讨说法、投诉”。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堂军律师认为,如果消费事项已有明确约定,应按其执行;如果事项模糊,商家应该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最终解释”。如果商家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则其解释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汉口统一工商所王火青所长表示,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投诉有不少,他们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在出现消费纠纷后,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这种“解释”是不会得到工商部门认可的。情节严重、查实属于欺诈行为的话,他们要予以处罚。

许多市民认为,商家歪用“最终解释权”,可能会获得短期利益,但这种行为付出的是信誉和顾客忠诚度的流失,从长远看并不明智。

情景再现2

2月11日下午,郑先生和朋友逛街时,看到了某手机大卖场派送的海报,这是市区一家通讯器材销售公司散发的手机销售海报,其中指定购买一款标价1100多元的某品牌手机,可获赠商场的抵金券价值200元。

郑先生和朋友来到这家卖场,说出所要购买的机型后,销售人员的回答却是“现在没货”。郑先生和朋友后来又看中一款可以优惠300元的机型,得到的回答同样是没货。

销售人员建议郑先生购买其他型号的手机,因为“这两天搞活动所有的手机都有优惠”,并向郑先生推荐了一款赠送百元礼包的机型。郑先生询问这个“百元”礼包是否可以优惠100元钱时,销售人员表示只能优惠50元。“可海报上不是说礼包可以抵100元钱吗?”郑先生问。销售人员表示:“你没看见海报上还说,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们所有吗?”郑先生这才发现海报下面特别用括号注明了:“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郑先生和朋友提出:难道商家凭“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可以随意更改海报上所宣传的内容吗?

诡计揭秘2

商家无权使用这种所谓“最终解释权”。他告诉记者,商家在优惠活动中一定要对所涉及商品的具体内容,如商品类型、价格、数量等向消费者予以明确说明,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否则就有欺诈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广告中标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丰琪认为,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诡计分析:

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易中,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某些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家声称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显然,这一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其次,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关系,以及语言的不精确性,合同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表达得不准确,从而引发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这就称为“解释权”。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权力。

不少事实证明,如果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那么,商家的店堂告示中往往就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这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严重冒犯,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对商家来说,要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工夫,而不能一味在最终解释权上做文章。因此,北京市叫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以完全取缔和禁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违法现象。

消费指南:

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商家出了问题往往推到解释权上,这是他们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应该予以废除。如遇到商家用最终解释权做幌子的时候,可以毫不犹豫的向有关部门提请相应的诉讼程序,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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