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对党的内部情况作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党内存在着一种骄傲自满情绪和夸大个人作用的危险性;强调党的负责同志的团结,是全党团结的关键,并就此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指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党的团结的重要方法。4月中旬,省委举行扩大会议,传达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省委书记李景林在会上作了《宁夏党的团结问题》报告,强调全省党的组织必须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和集体领导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正确地开展思想斗争,达到全党团结的目的。省委还两次召开会议检查团结问题,并对全省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向干部和党员传达并组织学习全会的文件,全面检查在团结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全省各级党组织按照省委部署,传达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普遍批判了不利于党的团结的因素、骄傲自满情绪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各市县党委还在委员以上党员干部中进行了检查,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党的团结,促进了全省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1954年7月整党运动结束时,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共有党员7683名,占全省人口总数的0.76%。农业区有90%以上的乡建立健全了党支部,县属区委组织也基本建立,工矿企业中的党员占工矿人口总数的7.7%。
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宣传《宪法(草案)》
新中国成立时,作为临时大宪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2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规定:“凡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有特殊情况外,争取在1957年底以前,将民族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来。其中相当于专区及专区以下的民族自治区,一般的应在1955年以前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也应在1955年内完成。”
宁夏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布置全省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1952年12月省第三次党代表会议提出,在1953年内,各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均应分别筹备建立。1953年1月,省第二届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邢肇棠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李景林为省协商委员会主席。会议一致通过省民委《关于本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计划的初步意见》的报告,对各自治区的区划与基本情况、自治区的名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步骤、应注意的事项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说明。省委统战部提出了《关于宁夏省实施区域自治计划(草案)》,报请中共中央核准。
经过宣传、商讨、筹备,各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逐步建立了起来。至1954年上半年,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26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其中有18个回民自治乡(1955年后陆续改为民族乡);2个县属区一级的回民自治区:灵沙回民自治区和宝丰回民自治区;3个县级自治区:阿拉善旗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蒙古自治区、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省管辖);3个专区级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蒙古族自治区(时属宁夏省管辖,现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省管辖)。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充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12月,省第三次党代表会议决定,在不能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杂居区,“必须贯彻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精神,省及各县的政府中要有足以代表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和负责人”。各地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的代表人物、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级政权工作,大部分县(市)基本做到了按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吸收少数民族干部进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职。贺兰、惠农、盐池等县还配备了少数民族副县长;省政府也体现了民族民主联合的特点,组成人员中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至1953年底,全省共建立县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5个,区级27个,乡级51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有益补充。
各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尤其是回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建立,有利于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推动少数民族学会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本领,并且深入宣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了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威望,改善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这既为后来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打下了基础。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两大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确立了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早在6月初,宁夏省就成立了包括党政军群负责人及部分民主人士和民族代表人物在内共32人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之后,各民族自治区和市、县(旗)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也相继成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宪法讨论,并向上一级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汇报。6月中旬,省政府二届五次委员会和省协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在银川举行联席会议,省委书记、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主任李景林作了《关于动员全省各族各界人民热烈地参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计划》的报告。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召开省市两级干部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动员大会,李景林又做了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动员报告。随后省委发出《关于在全省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通知》,要求从1954年6月中旬,省级、各民族自治区、市、县(旗)和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做好讨论的准备工作。一场轰轰烈烈的学习活动深入开展起来。
为了搞好宪法草案的宣传,省委集中训练了党的报告员350名、宣传员2300多人。省委书记李景林主持了两次全体报告员会议,学习中央报告大纲,研究报告方法,确定了活动地区和报告对象。全省共召开专门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66次,参加学习讨论的代表7746人。各地还普遍召开了各族各界人士参加的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报告会、座谈会,共提出修改意见782条、疑难问题1494条,经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整理,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参考。
1954年6月25日,《宁夏日报》《农民报》首先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转载了《人民日报》社论,报道了全省和外地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消息,发表社会各界学习宪法草案的体会文章。省委统一印发了7万册宪法草案、2万份宪法草案报告大纲,分发给干部,分送宗教界、工商界和工人、农民广泛征求意见。各地组织流动宣传队向群众进行宣传。为了不影响夏收,农村普遍采用座谈会形式向群众宣传,灵武、吴忠、同心等民族地区均召开了民族上层人士、宗教代表人士座谈会。通过对宪法草案的广泛学习宣传,做到了宪法草案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宪法》在宁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1953年党中央提出“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受到全省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宁夏立即进行部署,掀起了学习总路线、总任务的高潮,并制定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