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庭允许,我当场播放了视频监控,并特意在方红随手翻看那件**时选择了暂停,然后指着大屏幕上的**,“诸位,这件**的肩带明显脱落,我们通过视频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何况方红女士拿在手里细细观看。所以我们可以确定,方红女士发现了这个缺陷,只是没有说出来。”
停顿了一下,我转向方红,“请问你当时发现了内.衣有缺陷,为什么不肯说出来?你是不是故意提走了这批有缺陷的内.衣,而你的目的就是合同上的10倍赔偿,对不对?”
“一派胡言!”方红激动地大喊道,然后对着法官高声叫道,“法官大人,我当时有点粗心,没有细看,所以才没有发现缺陷,这个视频什么都证明不了。”
“这么明显的缺陷你发现不了,你瞎啊!”我也激动起来,这可是100万的赔偿啊,想想都觉得心疼。
“肃静!肃静!”见我和方红在法**公然吵起来,法官只得出面维持秩序。
我对法官点头致歉,不再说话。李铭伸手握住了我的手,“亲爱的,有我在,别激动,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也用力握了李铭一下,点点头。
几名法官小声议论了几句,主审法官开始询问。第一个询问的是李铭,问题是合同的真实性,是不是公司代表签订的。
李铭点头称是,不过再次坚称这是一份由公司内鬼签订的欺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欣霓服装城已经知道了这是一批残次品,目的就是骗取我们诺尔公司的赔偿。
法官又询问刘建,对于李铭的辩驳是否同意。这纯属废话,刘建当然表示不同意,并表示合同是自愿签订,提取货物以后才发现是残次品,自己的服装城遭受了重大损失,所以请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求。
至此,法庭辩驳的焦点聚集在了在签订合同乃至提取货物时,欣霓服装城是否知道诺尔公司提供的就是一批残次品,如果不知道,那自然是我们诺尔违约,按照合同条款赔偿10倍也就是100万元人民币;而如果当时欣霓服装城已经知道了这是一批残次品,依然提出了货物,依然签订了合同,那就可以定性为欣霓服装城是主观自愿接收了一批残次品,诺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欣霓服装城知道这是残次品这个观点是我们提出来的,按照法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我们提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而目前我们拿出的证据仅有一份当日的视频监控,所以我们辩驳的焦点也就逐渐朝着监控视频靠拢了。
“对于这份视频的真实性,你们可否持有不同意见?”法官询问刘建、方红。
刘建用询问的目光看了一眼方红,方红点点头。刘建无奈,声称对于视频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紧接着,我们争论的焦点变成了提货当日,方红是否发现了这批货物是残次品。我和李铭以视频为证据,坚持**的缺陷如此明显,方红拿在手中不可能发现不了。但方红发现了却什么都没有说,明显就是早就知道这是一批残次品。
而方红却辩称,自己只是随手拿起了一件,因为长期与我们合作,彼此之间非常信任,根本就没有细看,粗心之下漏掉了明显缺陷,这也是非常有可能的事情。
双方围绕这个问题辩驳了十分钟左右吧,法官示意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以后,示意我们暂停,然后几人走回了后面开始商议。
几分钟以后,几名法官出来,为首的主审法官开始说话,“经过我们对监控视频的认真比对,可以确认方红女士在拿起**时,目光多次扫过肩带上的缺陷,并曾经在缺陷部位停留长达三秒以上。据此,我们可以肯定方红女士发现了**上的缺陷,既然方红女士发现了次品却没有说明,那我们也可以据此推断方红女士知道这是一批残次品。”
听到这里,我和李铭一脸喜色,难道这就胜利了吗?来得好快好突然。方红则是面如土色,有些惊恐地看着一边的刘建,而刘建却是脸色平静,仿佛没听到法官在说什么。
法官正要继续念下去,方红突然尖着嗓子喊了一声,吓了所有人一大跳。
众人皱眉,一起看向方红。方红眼睛红红的,好像要哭出来的样子,人也好像一下子苍老了起来。
有些恐惧地看了一眼刘建,方红长长吐了一口气,幽幽开口,“法官大人,我有新情况要陈述。”
听到方红如此说,我和李铭对视了一眼,都从对方眼神中看到了浓浓的担忧之色。
果然,得到法官允许之后,方红抽噎了一下,又偷偷瞄了一眼刘建,见刘建依旧是一脸平静之后,终于绝望地叹了一口气,开口说道,“法官大人,我隐瞒了事实真相。其实我是诺尔公司派到欣霓服装城的卧底,当日公司前任总裁李康说公司生产了一批残次品,找不到销售渠道,就让我想办法提到欣霓服装城去…”
方红还在讲述,我和李铭只有对视苦笑,没想到对手已经卑鄙到了这种程度:牺牲自己人来达成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方红绝不可能是李康派去的卧底,以当时诺尔公司和欣霓服装城良好的合作关系来说,双方也没必要派什么卧底。
这方红只是有什么把柄落在了刘建手中,见这场官司很可能因为方红的一个疏忽输掉了,刘建毫不犹豫地抛弃了方红,逼迫方红自认卧底,从而让方红的行为和欣霓服装城撇清了关系,也让我们的视频证据彻底失去了任何意义。
方红已经陈述完了,我和李铭都选择了沉默。
法官看了方红几秒,缓缓问道,“方红女士,根据你的陈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间谍罪,根据刑法,你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你确定你所供述的是事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