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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4)

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一般要经过以上程序,用人单位在参加仲裁时有权行使和应当完成各个仲裁阶段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操作要点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为:

确定管辖权

申请与受理

仲裁前的准备

审理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执行

仲裁监督

(第十节)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途径,以审判作为劳动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法院解决劳动争议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一般受理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情形下,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才予以受理。这些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①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②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

③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但是不能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④起诉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一期限,除有正当理由之外,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调解协议达成以后,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再行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

⑤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2)特殊情形。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

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①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且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②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③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④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①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审理

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除此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其各自的具体程序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书及调解书,均可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除以上应遵守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性规定外,在审理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有关诉讼参加人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正是基于此,劳动争议诉讼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劳动者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而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有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效力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都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才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①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②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③已向劳动者公示。

(4)有关判决的问题。法院应区别不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法院可予以变更。

3.执行

经法院审理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总之,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时应遵循诉讼中的程序性规定,以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

操作要点

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一般要经过以下阶段:

起诉与受理

审理

执行

曹某与所在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裁决,但是双方均对裁决不服。曹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所在单位于2010年7月23日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曹某所在单位列为原告,将曹某列为被告。曹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是单位恶人先告状,明明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现在反倒成了被告。于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向曹某解释:原告和被告的设置是为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并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义务上的确定意义。

(第十一节)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在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者一方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构成集体劳动争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不是一个人而是许多人;第二,所有的劳动者当事人必须有共同的申诉理由,即他们对权利义务有共同的请求。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法律作出了不同与一般劳动争议的特殊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在面临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1.《劳动法》中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集体争议的内容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集体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特殊规定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也与一般的仲裁程序不同,具体表现在:

(1)管辖。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2)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的仲裁员单数组成。

(4)开庭仲裁。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5)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7)仲裁时限。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8)汇报。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总之,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所涉及的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所以法律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以上特殊规定。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当对以下两点有所注意:

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采用特别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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