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维特提出的,他认为将社会组织划分为非公即私是不科学的,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它们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因而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我国学者将其称为“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2.“第三部门”的定义
目前,有关“第三部门”的定义比较多,国内外代表性的定义如下:
第一种是给出法律上的定义。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第三部门”做出相应的界定,如典型的是美国税法50I(C)(3)规定,免税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机构运作目的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为了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二是该机构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三是该机构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选举。从法律上严格界定“第三部门”,是非常准确的。
第二种是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联合国是采用这种定义的典型,认为第三部门的收入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款。
第三种定义强调组织的目的和功能,即组织的特征。沃尔夫认为第三部门必须满足如下五个特征:一是服从大众的宗旨;二是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结构;三是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第四种定义由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它强调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
第五种定义,以我国学者陈振明为代表,认为第三部门就是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公共部门。
综合上述,我们倾向于把第三部门定义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组织。
二、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
1831年,法国的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注意到美国公民的结社现象,他将这种参与倾向与美国民主的活力和成功联系在一起。他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而他们如果不能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陷入又无能为力的状态。”但是真正对第三部门进行大规模系统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原因是由于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第三部门的发展,对它研究开始进入多学科介入,这样大大拓展了第三部门的研究视野。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公共行政学改革的一个明确性方向是:
未来的政府不再是统治的政府,而是治理的政府。由此可见,政府不再是社会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得到公众认可的第三部门成为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国家正在将其过去独自承担的职能转移到第三部门或私人机构。政府和第三部门、私人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的关系将发生改变,它们之间的地位趋向于平行,通过合作将共同分担公共责任,第三部门和私人部门将日益扮演重要角色。将承担更多公共责任的第三部门,导致公共管理学实现范式转变,必须相应扩大研究范围,将第三部门和私人部门纳入研究对象。因为第三部门更具有公共精神、富有使命感和责任心。同时第三部门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摆脱困境,引起不少政府学者的重视,为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一体化中捍卫传统的自由民主价值提供历史现实条件。
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学的一个永恒主题。由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赋予第三部门新的价值,要克服这些现象必然需要借助第三部门的力量,它作为非政府公共部门,在克服“搭便车”行为、官僚机构惰性及公共权力对市场的无限干预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成为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一股重要力量;这样使得经济学在寻找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渗透到对第三部门的研究中,而第三部门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经济学的支持。由于第三部门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和资本经营策略,需要将经济学与第三部门的特殊性结合。
但第三部门研究本身欢迎经济学的加盟是因为经济学毕竟是社会科学中量化和形式化程度最高的学科,从而增加第三部门研究的定量分析成分,提高第三部门决策的科学含量,极大拓宽第三部门研究的理论视野,丰富其分析思路,促使第三部门研究朝多样化、实证型的方向发展。
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第三部门研究呈现出以下趋势:(1)随着第三部门国际化趋势的加强,第三部门研究将越来越多地吸收全球化的相关理论。(2)在学习西方各国第三部门发展经验的同时,要强调对本国第三部门的实际情况的掌握和研究。(3)第三部门研究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和系统分析。第三部门研究将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路径和多样化研究的格局。
三、西方第三部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