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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的说明(2)

国防是国家保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根据宪法对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武装力量任务的规定,国防活动不仅包括防备和抵抗外来的武装侵略,也包括制止国内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因为这些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对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对“****”和其他企图分裂国家的活动,更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备。因此,草案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二)关于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武装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国家政权巩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虽然宪法序言已经规定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但是在国防法中明确规定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国防法的中国特色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据此,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样,党章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就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同时也确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在武装力量中的法律地位,把“党指挥枪”的原则法律化。

(三)关于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是健全的,运作是顺畅的。现行宪法根据建国以来的经验,规定了国家机构在国防方面的职权。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进一步细化,同时把一些领导机关之间的内部运作机制“外化”为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宪法对******、中央军委职权的原则规定,在不改变现行领导体制和分工的前提下,规定了******在国防方面的9项职权和中央军委的10项职权;二是规定了******和中央军委召开协调会议、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的制度。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和中央军委同为国家机构,分别领导国防建设事业和全国武装力量,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在国防法中确立协调会议制度,符合目前的实际做法,并且使这项制度有了适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长久地坚持下去。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也是同样的情况。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议军会议制度,对于加强军地协调、密切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的这两项制度不是要设立新的权力机构,而是完善客观存在的协调机制,保证军地双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加强国防建设。由于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已经作了规定,草案采用概括写法表述了这些职权。

(四)关于国防经费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确定每年国防方面经费的拨款。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104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确定军费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和“建立军费保障法”的两项议案。在起草国防法调研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同志也提出了这方面的立法建议。考虑到目前国家的财力,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国防经费比例的比较少,草案采取了规定必要经费保障原则的表述方法,即:“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防经费,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五)关于国防资产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投入很大,不仅保障了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而且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完整配套的国防物质技术资源。如何管理好这部分国家的资产,依法保护这些资产不受侵害,更好地发挥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完全适用这部分特殊的资产。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军产”、“军工国有资产”、“国防科技工业资产”、“军事设施”、“国防科研设施”、“国防生产装备”、“国防技术”、“武器装备”等概念又难以覆盖国防物质技术资源的全部。经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论证,认为使用“国防资产”这个概念比较适宜,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为了加强对国防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草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二是规定“******和**************共同领导国防资产的管理工作”;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此外,考虑到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后,其属性已经改变,应当允许其占有、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和经营,充分发挥这些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效益。草案规定:“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六)关于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和公民的国防观念的大问题,是实行全民国防的思想基础。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国防教育。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在总结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和保障。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一些省(市)的意见,草案还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从而突出了国防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

(七)关于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国防方面的重要活动。国家平时有重点地进行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当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实施动员,采取必要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抵抗侵略。宪法对动员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党中央、******、中央军委已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由于国防动员是长期准备、全民参加、强制实施,草案依据宪法,规定了动员的条件、动员的要求、战略物资储备、动员的组织实施和征用。

(八)关于军人权益保护

军人承担着特殊的义务,军人职业具有危险性、牺牲性和奉献性。为了保卫祖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广大官兵无私地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和家庭幸福,许多军人不惜流血牺牲。尊重和优待军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草案对军人的保障及其家属的优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到目前国家财力状况,这些规定主要是保护军人的社会地位及荣誉,维护军队“钢铁长城”的形象,需要财政花钱办事的并不多。鉴于目前国家对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抚恤还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军人实行保险的做法,同时也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接轨,草案规定:“国家为现役军人设立人身伤亡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样规定,目的是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为国献身。

(九)关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国防法的效力范围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土。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一国两制”的方针,考虑到特别行政区防务的不同情况,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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