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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劳动形式的转变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毋庸讳言,与政治上的道德教化相比,中国古代社会一贯对经济的发展不是很重视,这一特征在儒家思想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而儒家思想又是主宰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因此,对于经济规律和经济因素重要性的认识,一直是中国古代思想的薄弱环节。这种倾向在先秦时期就很明显,这种局面是由当时具体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经济思想造成的。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程度首先表现为生产工具的发展程度。一般认为,在古代生产工具发展的历史中,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是生产工具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但是,具体到我国古代社会,众多的考古资料证明,春秋时期的农业生产工具仍以木器、骨器、石器为主,青铜虽然也已经开始被利用来制造农具。可始终没有能够取代石器成为社会主要生产工具。而特别具有历史意义的铁质农具虽然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是春秋末期至战国早期的铁器首先被用来制作兵器,铁制农具并不普遍,在各类农具中并不占有主要地位。至于代表农业进步的另一个标志——牛耕的出现,其有限的证明材料基本是通过推测而得。《论语·雍也》“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且角,虽欲勿用,山川其舍诸?’”以及孔子有弟子冉耕字伯牛,都是习惯中被用来证明牛耕出现的证据。牛耕出现的另一证据出自《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人之化也,何日之有!”因此,众多关于春秋时代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推断基本是出于纯粹理论的探讨。

第二,从严格意义上说,当时各个思想家对经济理论的论述,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教化的角度,而非经济规律的认识。孔子的经济思想主要表现为“爱人”和“使民以时”《论语·学而》“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与孔子相比,孟子的经济思想虽有进步,但仍然重在阐述政治治国的道理,“民事不可缓”《孟子·滕文公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上》可见儒家所谓的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佚道使民”《孟子·尽心上》式的治国方略。

相比之下,管仲的经济思想要比儒家具有更多的实践性。“彼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动,民非作力毋以致财,天下之所生,生于用力;力之所生,生于劳身。”《管子·八观》

劳动者与土地是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人与土地的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管子》的这种农业生产的二要素论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经济学意义。

其次,《管子》包含有因地制宜,合理分布农业生产力的思想:“山陵岑岩,渊泉闳流,泉?韏而不尽,薄承韏而不满。高下肥硗,物有所宜,故曰地不一利。”《管子·宙合》“相高下,视肥硗,观地宜,明诏期,前后农夫,以时均修焉,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管子·立政》

和儒家一样,《管子》站在现实政治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使民以时”的思想:“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管子·乘马》

由此可见,《管子》的经济思想涉及了劳动者、劳动对象要素,考察了劳动者与土地的关系,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经济思想的重要来源。

在此有必要提出道家的经济思想。道家注重探索自然规律,重视客观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制约关系,但反对生产工具的制作和发明,认为:“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德经·五十七章》

总之,在春秋末期之前,无论是社会生产力还是社会经济思想,都没有对以个体劳动的出现为标志的生产方式的进步给予较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促使春秋时代社会生产方式改变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原始血缘宗法关系的破裂而导致土地制度的变化。

一、血缘制度的破坏和个体劳动的出现

关于春秋时代原始血缘宗法关系的剧烈破坏,刘向在《战国策附录》中有个简单而准确的论述:

及春秋时,已四五百载矣,然其余业遗烈,流而未灭。五伯之起,尊事周室。五伯之后,时君虽无德,人臣辅其君者,若郑之子产,晋之叔向,齐之晏婴,挟君辅政,以并立于中国,犹以义相支持,歌说以相感,聘觐以相交,期会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犹有所行。会享之国,犹有所耻。小国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故孔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周之流化,岂不大哉!仲尼既没之后,田氏取齐,六卿分晋,道德大废,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夫篡盗之人,列为侯王;诈谲之国,兴立为强。是以传相放效,后生师之,遂相吞灭,并大兼小,暴师经岁,流血满野,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愍然道德绝矣。

从刘向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春秋年间的社会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五霸以前,尽管周王室已经衰微,但天下秩序尚未大变,西周时代尊君崇礼的惯性依然存在,因此血缘宗法观念也得以基本保持。五霸以后,不仅周天子已经彻底沦落,而且各个诸侯国君也逐渐丧失了权力和应有的礼乐观念,刘向所谓“时君虽无德”就是这个现实的反映。其时社会秩序混乱,上下失序,旧有的礼乐体制逐渐淡化,血缘宗法关系失去控制天下的力量,于是,不得不依赖各种盟约来维持摇摇欲坠的血缘宗法制度,“期会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就是面对混乱的社会而采取的挽救措施。到孔子以后,春秋时代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道德大废,上下失序”、“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愍然道德绝矣”,盛行中国上千年的血缘宗法制度从此退出了其在社会上主导地位。

与此逐渐演变的社会秩序相对应,社会生产方式也在春秋时代发生了改变。

当然,虽然对西周至春秋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和转变尚缺乏资料来建构或说明,但见于历史记载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相互之间的土地争夺,既可以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标志,也可以看作是血缘宗法制度沦丧的表现。

西周乃至春秋早期,周天子以天下共主的身份拥有全国的土地,并按照宗法制度逐次分封下去,这样就形成了以井田形式存在的各种公田和私田。除此之外,由于地广人稀的环境,造成了大片的野外既不属于公田、也不属于私田的土地。对这些荒地的开垦和争夺就成为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主要的矛盾焦点所在。从历史的进步性而言,这种争夺体现了生产力的进步;从社会秩序角度而言,则表示旧的血缘宗法制度的逐渐沦丧,并最终失去控制社会的能力。

《左传·庄公十九年》:“惠王即位,取霤国之圃以为囿。边伯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霤国、边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乱,因苏氏。秋,五大夫奉子颓以伐王,不克,出奔温。苏子奉子颓以奔卫。”

非常令人惊讶,周惠王如此贪婪的举动,大批夺取臣下的土地,其中固然包括原本周天子赏赐的采邑之地,而且也有属于“土田”的“附庸”、即“圃”,自然也有自己开垦的土地,甚至臣下的宫室。此事不仅在春秋时代极为罕见,即使在西周王权稳固的时代也非同寻常,难免引起以子颓为首的五大夫之乱。

类似的例子多见于各种史籍。

《左传·闵公二年》云:“公傅夺卜驣田,公不禁。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驣贼公于武闱。”鲁闵公之傅仗势夺卜驣田,因为鲁闵公对此采取默认态度,卜驣就刺杀了鲁闵公。当然,此事不排除有政治斗争的影响,但也由此可见春秋时期土地争夺的激烈。

无独有偶,范文子所谓晋厉公将会为了“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而“夺诸大夫田”,最终导致“乱地之秩者”,因此“其产将害大”,虽然是用虚拟语气表述,但恐怕并非纯粹是空穴来风,《国语·晋语六》后来的事实证明,范文子的判断完全正确,到最终晋厉公为程滑所弑,未尝不是土地争夺的结果。《左传·成公十八年》:“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晋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弑厉公,葬之于翼东门之外。”

为了争夺土地而丧生的还有郑国的子驷、子国、子耳。“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子孔知之,故不死。”《左传·襄公十年》

无疑,“为田洫”表面上乃是指划分田中水沟地界,实质应该是对原有土地归属在新的形式下的重新划分,而此处所谓“不逞之人”,当是指在“为田洫”运动中受到损害或者没有如愿以偿的人群。就史料分析,这种损害的程度应该是相当大的,以至于“不逞之人”一怒之下作乱,并杀掉执政的三个大夫以泄愤。这一方面表现了经济的驱动力,一方面反映了宗法制度沦丧、血缘关系淡漠,以至社会失序的状况。

更有甚者,楚平王在作为令尹时,曾“杀大司马鑅掩而取其室”,在即位以后,又“夺鑅居田,迁许而质许围”、“夺成然邑”,连续的土地纠纷导致“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最终迫使楚平王“缢于芊尹申亥氏”。《左传·昭公十三年》

发生于春秋末年的三家分晋,乃是这个时期土地争夺的典型代表。据《史记·赵世家》记载:“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知伯益骄。请地韩、魏,韩、魏与之。请地赵,赵不与,以其围郑之辱。知伯怒,遂率韩、魏攻赵。赵襄子惧,乃奔保晋阳。……襄子惧,乃夜使相张孟同私于韩、魏。韩、魏与合谋,以三月丙戌,三国反灭知氏,共分其地。”

《战国策·赵策一》更加详细地记载了这一事件:

知伯帅赵、韩、魏而伐范中行氏,灭之。休数年,使人请地于韩。韩康子……使使者致万家之邑一于知伯。知伯说,又使人请地于魏,魏宣子……因使人致万家之邑一于知伯。知伯说,又使人之赵,请蔡、皋狼之地;赵襄子弗与。知伯因阴结韩、魏,将以伐赵。……三国之兵乘晋阳城,遂战。三月不能拔,因舒军而围之,决晋水而灌之。围晋阳三年,城中巢居而处,悬釜而炊,财食将尽,士卒病羸。襄子……使张孟谈见韩、魏之君曰:“夜期杀守堤之吏,而决水灌知伯军。”知伯军救水而乱,韩、魏翼而击之,襄子将卒犯其前,大败知伯军而禽知伯。……知伯身死,国亡地分,为天下笑,此贪欲无厌也。

从《史记》和《战国策》的共同描述中可以得知,晋国由“六卿”变为“四卿”,再由“四卿”变为“三家”,都是土地争夺的结果。上述《史记》和《战国策》同样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所谓“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所谓“请地韩、魏”、所谓“三国反灭知氏,共分其地”、所谓“知伯身死,国亡地分,为天下笑,此贪欲无厌也”等,都在强调土地在这场社会斗争中的主导作用。

总之,上述几次的宫廷斗争,虽然固然都有其复杂的政治原因,但对土地的争夺无疑是其主线。而且这种争夺现象有具有普遍性,由此表现出对旧有生产方式的改革已成为必然。

关于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长期以来,史学界使用最为频繁的史料乃是《诗经》中的两段文字。《诗经·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以及《诗经·周颂·载芟》“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

虽然诸多论者对于诗中表述的具体人数产生怀疑,但劳动场面之大是不能怀疑的。而且,这样的劳动场面一定是在公田之上,否则《诗经》不会用《颂》的形式。

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社会公田上采取的是集体劳动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形成乃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维护血缘宗法关系的需要。血缘宗法关系是封建等级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的维护必须要以爱护百姓作为前提。《礼记·大传》对此有着系统的论述:“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射于人斯。’此之谓也。”

通过《礼记·大传》的论述,可以看出原始血缘宗法关系维系的前提就是亲亲原则,而西周时期的集体共耕就是这种亲亲原则的实践。

《诗经·周颂·载芟》非常形象地这种共同劳动的快乐:“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觠其霥。思媚其妇,有依其士。”

孟子设计的井田制度虽然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行,但是孟子所谓“八夫共一井”的思路仍然是出于亲亲原则的考虑。“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诗经·豳风·七月》在描写了庶民一年来的辛苦劳动以后,最后写道“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表现出在年尾节日里,本氏族所有人在一起共同庆贺一年的丰收,互相举杯祝愿的情景,族人与族人、族人与族长之间的融融亲情。

第二,血缘氏族的集体共耕乃是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关于周代的赋税制度,几乎所有的讨论都是基于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之贡助彻制度。

在贡、助、彻这三个概念当中,贡和助的含义相对比较清楚。段玉裁引《国语·鲁语下》“社而赋事,?而献功”《说文解字》,曰:“贡,献功也。”因此,贡当是指下级向上级缴纳贡物,《左传·僖公四年》所谓“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以及《左传·昭公十三年》所谓“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都是贡之本意。

“助者,藉也。”赵歧注曰:“籍者,借也;犹人相借力助之也。”《孟子·滕文公上》《国语·周语上》云:“宣王即位,不籍千亩。”韦昭注曰:“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 郑玄《周礼·考工记·匠人》注辨贡助的异同说:“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

比较令人烦恼的是关于“彻”的含义。

“彻”,历来有诸多不同解释,当然首先是见于《孟子》的说法:“彻者,彻也。”《孟子·滕文公上》赵歧注曰:“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汉·赵歧:《孟子注》,《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论语·颜渊》云:“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郑玄注曰:“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魏·何晏:《论语集解》,《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不一而足。

直至今日,争论仍在继续。总体而言,历代学者往往从外部形式来研究“贡助彻藉”,在“实物”和“力役”问题上争论不休。如认为“助”和“藉”是劳役地租,“贡”与“彻”是实物地租。本文认为,弄清“贡助彻藉”的外部形式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它们的内在实质。

“贡助彻藉”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其实质却是一样的。贡助彻藉制度是国家产生初期,在土地人口层层分割占有的基础上,被封附庸向宗主分封者提供财物力役,它是与分封制和血缘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一种征收财物的经济制度。贡助彻藉既不是后来完整意义的国家赋税制度,也不是单纯的剥削阶级个体对被剥削阶级个体的经济剥削,而是两者的混合,并成为这两者的共同渊源。

实质上,贡助彻藉几种地租形式都是夏商西周时期征敛财物的方式,其主要对象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庶民,具体形式为庶民向低级贵族士缴纳财物,同样,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诸侯、诸侯向周天子定期定量缴纳的财物,这就是贡助彻藉的重要内容。

对各级被封者来讲,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们的权利,作为获得权利的补偿,他们则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宗主分封者。对于宗主分封者来讲,分封人口土地出让所有权是他们的义务,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贡助彻藉则是他们的权利。人口土地的分配是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贡助彻藉则是自下而上的层层贡献。

农民居住在村社之中,聚族而居。这种居住形式是原始血缘氏族部落的残存,也是各级贵族层层分封的基本单位。农民每家耕种一块份地,份地的所有权属于贵族,农民仅有使用权。除了要把份地全部收获的十分之一上缴以外,农民还要受到其他的沉重剥削。第一,农民每年都要用一定时间到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去耕种收割,这种劳动是无偿的,而且还要受到领主派出的监工——田?的管理;第二,农夫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各级领主提供工程建筑等其他无偿劳动,《诗经·豳风·七月》所谓“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就是这种劳动的反映。

关于贡助彻藉的数额,最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就是孟子所说的“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即全部份地收获的十分之一。士对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周天子所上缴的数额则比较模糊。《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可见诸侯对周天子所上缴的数额比例,根据与周天子之间的关系情况而定,血缘关系越亲密,空间距离越近,缴纳的数额比例越大。“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国语·周语上》比如,南方的楚国与西周关系比较疏远,其爵位也低,仅为子爵,因此,每年只象征性地向周天子贡献一定数量的包茅,供周天子祭祀时缩酒之用。

历史发展到春秋末期,社会激烈动荡,血缘宗法制度对社会的控制作用逐渐趋于弱化,人们切实体验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与牛耕的出现,使个人或以户为单位独立进行农业生产成为现实。晏子说:“服牛死,夫妇哭,非骨肉之亲也,为其利之大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从而“人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曰:“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何休注云:“宣公无恩信于人,人不肯尽力于公田,起履践案行,择其亩谷好者税取之。”。成为必然现象。于是,农户分散经营土地的方式逐渐固定下来,西周那种“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毛诗·周颂·载芟》的集体耕作场景逐步消失。

从另一方面来说,历史发展的规则极为简单,这就是个人的欲望。偷懒是庶人对付公田的武器,《诗经》有许多对农业集体劳动场面的描绘,我们都可以看到监工的身影,这是贵族对付偷懒的工具。这场较量的胜负很明显,土地荒芜了,贵族失败了。

这场失败,迫使贵族放弃“借民力以治共田”的制度。公田转化为私田,集体劳动改为征收公粮,这就是初税亩。这场被后世史学家视为革命性的制度变迁,确实开辟了两个阶级共同受益的双赢局面,而新树立的规则就是我们熟悉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1978年大包干原来不是首创。

《管子·乘马篇》颇为细致地描述了从共耕公田制到“均地分力”的转变过程:

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耕始焉,芸卒焉。士闻见博,学意察,而不为君臣者,与功而不与分焉。贾知贾之贵贱,日至于市,而不为官贾者,与功而不与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者,与功而不与分焉。不可使而为工,则视货离之实而出夫粟。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是故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虚而莫敢为之请,君有珍车珍甲而莫之敢有。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由此可见,共耕公田时,劳动者没有生产积极性。所以出现了“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并导致了“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的结果。这是不合时宜的。改变劳动方式以后,“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使得劳动者积极性大大提高,所以他们“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因此,只要审察“均地分力”的好处,劳动者就会尽力。

《荀子·王霸》荀子说“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可见,最迟在战国早期,由于血缘制度的破坏,原本集体耕作的劳动形式发生转变。于是,原本依靠公田收入来维持的宗法体制必然会面临财政困难。诸侯国为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运转,只得进行租税方式的改革,从“相地而衰征”到“初税亩”再到“初租禾”,由点到面,原有的赋税制度全面崩溃。这些改革措施,为原始血缘宗法制度的最终解体,确立农户分散独立耕作的生产关系,提供了国家政策依据。换言之,血缘宗法家族的解体,农户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发展进程,国家已经予以法律确认。刘克甫在《两周金文“家”字辨义》中总结道:“‘家’字从殷代到战国确实在其字义上有很大变化。总结一下,其演变可归纳为三个阶段:(1)氏族宗庙;(2)氏族(宗族);(3)个体家庭。卜辞中‘家’字有第一种意义,但第二种意义已经产生;西周金文中‘家’均属第二种意义,春秋时代的文献中‘家’尚有‘宗庙’之义(《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但第二种意义占大多数;春秋末期到战国初期‘家’的第三种意义才开始出现。”刘克甫:《两周金文“家”字辨义》,《考古》,1962年第9期。

二、由“氏以别贵贱”到“财产别贵贱”转变

生产方式的变化引起社会财产关系的变化,这个变化过程的起点是以“氏以别贵贱”为特征的西周血缘分封制度下的财产制度,终点是列国变法后于战国中期建立起来的以财产私人占有为基础的社会财产制度。

在原有的“氏以别贵贱”式的财产关系之下,贵与富紧密相连。每一个处于血缘宗法系统中的个人,首先根据宗法制度找到自己在该系统中的准确定位,然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血缘出身,确定自己在血缘宗法系统中的地位,并进一步确定自己可以拥有财产的多寡。

就财产占有而言,所谓“氏以别贵贱”,就是指在血缘宗法内部,财产分配是不平等的。《仪礼·丧服》曰:“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似乎是个其乐融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但在现实中,宗族财产分配的差别是相当大的。《礼记·王制》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秩序。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这是典型的血缘宗法体制之下的财产分配办法,《仪礼》所谓“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表现了宗法体制之下财产归集体大家庭所有的状况,而《王制》则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分配形式。财产分配严格与血缘等级挂钩,由此不仅保证了个人的社会地位由远近亲疏的血统法则决定,同样决定了个人的财产占有同样决定于血缘的远近亲疏。

在《孟子》中,对此类财富差异也有类似的描述。针对北宫?关于周室班爵禄的提问,孟子答曰: “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孟子·万章下》

孟子所谓“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完全可以从反面证明如此等级制度的分配制度曾经存在过,那么,退一步讲,有理由相信,即使《礼记》和《孟子》的记载的确有美化或者虚构的成分,但“氏以别贵贱”、富与贵相连的社会状况应该是血缘宗法家族时代的现实写照。

所以,在以“氏以别贵贱”的体制下,不仅政治地位是由血缘地位决定的,同样,财富拥有的多寡也是由血缘地位决定。处于宗法体系下层的人决不能拥有超过上级的财富,否则就是僭越。“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这是一个著名的例子,虽然在历史上孔子憎恶季氏原因多在于季氏政治上的僭越专权,但季氏明目张胆的“富于周公”的确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无怪老夫子如此动感情的唆使怂恿。

《诗经·小雅·北山》云:“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这首诗虽然是在描写王朝执政议事大夫对苦逸不均的抱怨,但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血缘宗法系统中,以肉体来源决定社会等级的状况。同样的意思,《左传·昭公七年》则是用另一种方式加以表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与社会等级相对应,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社会财产关系就随之形成,贵者必富,贵与富紧密相连,这就是财产制度的最高原则。在此之下,各诸侯国继续按照宗法制度进行分封,封地多少仍然是依照贵族等级而定。处在血缘宗法系统的下级人员,就有负担和奉养上级的义务和责任,而上级贵族则完全依赖下级的供奉。

历史发展到春秋时代,随着血缘宗法制度的破裂,在贵族和平民分别表现出不同的变化倾向。就平民而言,因为原有的血缘宗法制度已经失去了控制社会的能力,因此导致许多平民离开公田,离开共同劳动的大集体,同时大量开垦私田,于是,在自己私有财富增加的同时,也使得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大集体作业崩溃,新型的个体劳动出现,并由此构成维系此后两千余年郡县政治的经济基础——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

就诸侯贵族而言,随着血缘宗法体系的破裂,社会下层大量离开宗族系统,使得公田荒芜,从而导致原有的财产制度无法继续维持,使得各个诸侯国君欲图依靠财力与兵力取代天子成为霸主的愿望无法实现。但是如果继续维持血缘宗法分封制,国君的兵力就无法强大;如果继续维持原有的、依靠血缘宗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国君的财力也无法雄厚。所以,对于集权的君主来说,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从“相地而衰征”到“初税亩”再到“初租禾”,直接向全国居民收税使各国国君的经济实力大大超过了商周时代的商王和周天子,这从出土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青铜器的数量之多和豪华程度可以得到证明。而直接向全国居民征兵也使各国兵力大增,春秋初齐国通过管仲改革首先建立了三军,接着晋国“作六军”,而到战国时期各大国的军队少则三十万,多的有百万之众了。

因此,就本质而言,这场运动主要表现为弱化血亲关系,强化财产关系。清王夫之有言曰:“封建之天下,天子仅有其千里之畿,且县内之卿士大夫分以为禄田也;诸侯仅有其国也,且大夫士分以为禄田也;大夫仅有其采邑,且家臣还食其中也;士仅有代耕之禄也,则农民亦有其百亩也;皆相若也。天子不独富,农民不独贫,相仿相差而各守其畴。其富者必其贵者也,且非能自富,而受之天子、受之先祖者也。上以各足之道导天下,而天下安之。降及于秦,封建废而富贵擅于一人。其擅之也,以智力屈天下也。智力屈天下而擅天下,智力屈一郡而擅一郡,智力屈一乡而擅一乡,莫之教而心自生、习自成;乃欲芟夷天下之智力,均之于柔愚,而独自擅于九州岛之上,虽日杀戮而只以益怨,强豪且诡激以胁愚柔之小民而使困于田。”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五,《哀帝》。此是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财产关系转化的较好说明。

总而言之,春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器应用,牛耕推广,生产力获得提高,个体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方式取代了旧有的大集体作业,以征收实物地租为主的地主制经济模式出现了。与此同时,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社会经济的大变动强烈地冲击了西周的血缘宗法制度,家族与家庭制度遂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本属于血缘宗法制度的财产关系也随之破产,以财产私人占有为基础的新的财产关系建立,社会阶级结构自然也就由“氏以别贵贱”随之变成“财产别贵贱”,在理论上造成富与贵的脱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场变化的意义是极为巨大而且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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